「藥品販賣業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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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2條 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一、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或輸出,聘有專任獸醫師(佐)、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二、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6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應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製發動物用藥品推銷員服務證或識別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之推銷員執行推銷工作時,應隨身攜帶推銷員服務證或識別證。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7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申請停業、復業或歇業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申請停業,應將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繳交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販賣業許可證上載明停業理由及…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8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聘用第二條之藥師、藥劑生或專門管理技術人員擔任動物用藥品管理,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課程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前項之專門管理技術人員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繼續教育。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0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具活性及安定性易受破壞之動物用藥品,其儲存、運送、操作應依標籤仿單推薦事項確實執行,並妥善登錄儲存、運送、操作的狀況。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前項動物用藥品應有適宜的儲存設備及場所,主管機關得派員查驗儲…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1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售動物用藥品時應告知購買者,有關所販售藥品適用的動物種類、用法用量、禁忌、副作用、停藥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藥物不良反應案例,應作妥適處理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 行政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第13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防止藥物濫用及追查其流向得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提供所販售之動物用藥品種類、數量、銷售量、依規定應登記之銷售對象等資料,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儘速提供並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派員赴動物…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8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係指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業者。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9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仍擬繼續販賣者,應於期限屆滿之日前二個月至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19-1條 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限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始得為之。前項動物用藥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中,不得表示、暗示或影射具有超越登記內容範圍、虛偽誇張之成分或效能。非動物用藥品,不得為具有預防、治療動物…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21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分裝動物用藥品。但輸入大包裝動物用藥品,於分裝前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且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一、由經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製造廠執行分裝。二、以原廠牌販賣。三、標籤、仿單除依第十二條之二規定…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2-1條 …限。但輸入動物用原料藥,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售予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而轉售製造含有該項原料藥之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且每批以轉售一次為限。
- 行政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40條 …之規定。十三、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陳列或販賣非源自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之動物用藥品,或無法證明其來源之動物用藥品。十四、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分裝動物用藥品。十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或違…
- 行政動物用藥品檢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16條 …售價或消費者服務專線之加印或變更。八、增印或變更經銷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以下簡稱經銷商)名稱、地址;經銷商名稱之字體不得大於製造業者或輸入業者名稱之字體。九、增印外文標籤或仿單;外文標籤及仿單內容,應與中文標籤及仿單內…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13-1條 …應施行之防治措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獸醫師、獸醫佐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依規定辦理。前項疫苗使用、標示、申報、管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或動物種類定之。
- 行政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第43條 …示、繳交、申報相關文件或移動管制或其他應施行防治措施;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賣非屬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之使用疫苗種類。五、獸醫師或獸醫佐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向當地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六、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三聯,第一聯由開具處方之執業獸醫師(佐)保存,第二聯由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保存,第三聯由飼主、畜禽水產養殖業者購買動物用藥品後保存。前項處方箋其保存期限為二年。
- 行政獸醫師(佐)處方藥品販賣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6條 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販賣處方藥品應設置簿冊,逐次記錄販賣對象、動物用藥品種類及數量等資料,並予保存二年。
- 行政藥事法 第15條 本法所稱藥品販賣業者,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一、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二、經營中藥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之業者。
- 行政藥事法 第52條 藥品販賣業者,不得兼售農藥、動物用藥品或其他毒性化學物質。
- 行政藥事法 第53條 藥品販賣業者輸入之藥品得分裝後出售,其分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劑: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二、原料藥:由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之藥品製造業者分裝;分裝後,應報請中央衛生主管…
- 行政藥事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藥品販賣業者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或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親自主持藥局業務之藥師、藥劑生,均應親自在營業場所執行業務,其不在場時,應於門口懸掛明顯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