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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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指因使用藥品致生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死亡。二、危及生命。三、永久性殘疾。四、胎兒、嬰兒先天性畸形。五、病人住院或延長病人住院時間。六、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2. 行政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3條 …藥局,及取得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之藥商(以下簡稱藥商)知悉前條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時,應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填具通報表,通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前項通報,必要時,得先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為之,並應依第六…
  3. 行政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5條 …事項:一、通報人姓名、聯絡方式及其服務單位之名稱、地址。二、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發生日期及知悉日期。三、知悉藥品嚴重不良反應資訊來源。四、病人識別代號、性別,及年齡或出生日期。五、病人用藥資訊。六、藥品嚴重不良反應之類別、症…
  4. 行政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8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接獲醫療機構及藥局通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後,得將相關通報資料轉知藥商。藥商接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前項轉知後,有新增、更新或補充通報資料者,準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前條關於通報之規定。
  5. 行政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9條 藥商知悉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時,應主動調查及評估通報資料之成因相關性。藥商依前項調查及評估結果,發現未預期或超出預期發生頻率之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或有新增或變更禁忌、使用限制之必要者,應依藥品安全監視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6. 行政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10條 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保存藥品嚴重不良反應相關文件、資料;其保存期間如下:一、醫療機構及藥局:至少五年。二、藥商:至藥品製造或輸入許可效期屆滿後五年。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要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提供前項文件、資料;醫療機構…
  7. 行政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3條 …構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製劑,致生嚴重不良反應之通報,依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之相關規定為之。
  8. 行政再生醫療製劑安全監視管理辦法 第5條 …使用或下市,經評估應通報。前項第一款所稱製劑嚴重不良反應,指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第二條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