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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指從事表演、視覺、音像及其他有關藝術與美感領域工作,並著有成就之個人及專業團體。
  2. 行政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13條 本部得建立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資料庫,蒐集其姓名或名稱、專業領域及聯絡方式;並得以媒合資訊平臺,引介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進駐有需要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