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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2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學校辦理
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
駐校實施辦法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
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
,指從事表演、視覺、音像及其他有關藝術與美感領域工作,並著有成就之個人及專業團體。
行政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第13條
本部得建立
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
資料庫,蒐集其姓名或名稱、專業領域及聯絡方式;並得以媒合資訊平臺,引介
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
進駐有需要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