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艙壁甲板」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 行政小船管理規則 第17條 …,包括下列事項:一、關閉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以及艙區艙壁甲板線以下之船殼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排洩口等。二、關閉風扇及通風系統。三、操作各種救生、消防、燈光、音號、旗號及救難等設備。四、準備救生設備。五、火警巡邏…
- 行政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47條 …與其馬達中間之軸,應裝有可撓聯結器或其他保持對準之方法,貫穿艙壁甲板之軸亦應裝有經認可之填函蓋,該電動馬達應位於具有正壓通風之艙間。五、在距任何貨艙櫃之出口、氣體或揮發氣排出口、貨物管路凸緣、貨閥或貨泵室之出入口與通風開…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27條 …置圖。(五)舟必水管路佈置圖。(六)壓艙水管路佈置圖。(七)艙壁甲板下各洩水裝置圖。(八)通風佈置圖。(九)主發電機及應急發電機佈置及能量圖。(十)電力開關線路圖。(十一)各層甲板之燈光及其他用電系統圖。四、火災控制部分…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55條 …設置梯道等,俾乘客得迅速逃至救生艇登艇甲板:一、乘客艙室位於艙壁甲板以下者,每一水密艙區或受到類似限制之一個或一組艙室,應具備兩種逃生途徑,其中至少應有一種係不經由水密門者。但該艙區之性質、位置、乘客人數等經航政機關或驗…
- 行政客船管理規則 第129條 …,包括下列各款:一、關閉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以及艙區艙壁甲板線以下之船殼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排洩口等。二、關閉風扇及通風系統。三、操作各種救生、消防、燈光、音號、旗號及救難等設備。四、準備並施放救生艇、救生筏及…
-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92條 …切空間及通達此等空間之箱道,並包括貨油艙。六、特種空間:指在艙壁甲板以上或以下之圍隔空間,供載運攜有自身使用燃油之機動車輛者,其空間不僅可容機動車輛駛進駛出,並有乘客之出入口。七、機艙空間:指所有甲種機艙空間及其他裝設推…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條 …度和破損穩度時,假設各水密結構或設備應承受之靜水壓力。十九、艙壁甲板:客船係指主艙壁及船殼水密艙壁艙區劃分長度範圍內任何一點所達到之最高一層甲板,以及在本規則中規定之破損狀況下泛水之任何階段,乘客和船員撤離時將不被水阻礙…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18條 尖艙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船舶應設有高達艙壁甲板之水密防碰艙壁,該艙壁距艏垂線不得小於船長百分之五或十公尺之較小值;非經航政機關核可,不得大於船長百分之八或船長百分之五加三公尺之較大值。二、船舶水線以下任何部分超過艏…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19條 …內;此項空間之容積,應能於艉軸管壓蓋滲漏致該空間遭水浸泛時,艙壁甲板仍不致被淹沒。貨船得經航政機關同意,採取其他措施以減少在艉軸管佈置受損時造成船內滲水危險。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28條 …拉式門得為橫向或垂直移動者,其機械裝置應能自門之兩邊,並能自艙壁甲板以上可以接近之處所,以旋轉三百六十度之曲軸運動或以其他具有同等安全保證及經核可之運動方式予以操縱。因空間位置關係致在該項門戶兩個操縱之規定為不可能時,本…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0條 …除軸道開口處之門戶外,該等門戶之數量未超過五扇時:1.客船於艙壁甲板以下無客艙,所有該等門戶得為第二類手力操縱之滑拉式門。2.客船於艙壁甲板以下有客艙,所有該等門戶應為第三類動力操縱之滑拉式門,並均應能於艛上之中央控制站…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7條 …他舷窗之裝設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甲板間內任何舷窗之窗檻低於艙壁甲板舷側之一平行線時,該平行線之最低點係位於最深載重線以上達船舶寬度百分之二點五者或五百毫米,取其大者。甲板間內所有之舷窗均應為不能開啟之型式。二、舷窗之窗…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8條 …外,自邊際線以下各空間通至外殼板之每一單獨排洩口,應具備於該艙壁甲板上設有確切關閉裝置之一個自動止回閥,或代以無該項關閉裝置之兩個自動止回閥;其上面之一個自動止回閥應位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以上並能在航務情況下經常可接近檢…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9條 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與裝卸口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舷門、貨物與燃煤之裝卸口應具有足夠之強度,舷門與裝卸口於船舶離港前應予有效關閉及水密緊固,並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二、設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貨物與燃煤裝卸口,不論…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0條 …之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一船內側開口均應加蓋。二、位於艙壁甲板以下之船內側開口,其蓋應具有水密性,並應高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及設一個自動止回閥。當開口不用時,其蓋與閥二者均應保持關閉與緊密。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3條 …承受船舶受損時必須承受之最大水頭壓力。但該水頭壓力至少應高達艙壁甲板。二、艙壁之階級與凹入部分應具有水密性,並與其所在處之艙壁具有同等之強度。三、水密艙壁或甲板為橫梁或肋骨貫穿者,該艙壁或甲板在結構上應具水密性,並不得使…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4條 …定:一、艏艙、液體艙、雙重底包括箱形龍骨及內殼板應以相當於至艙壁甲板高度之水頭作水壓試驗。二、供裝載液體並為船舶水密艙區劃分組成部分之艙櫃,應以相當於其設計壓力之水頭作密閉性及結構強度之試驗。水頭不得低於空氣管頂部或該艙…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6條 …之佈置應經航政機關核可。二、水密通風筒及箱艙應向上延伸至客船艙壁甲板或貨船乾舷甲板。穿過艙壁甲板結構之通風管道,在計入各中間泛水階段容許之最大橫傾角後,通風管道應足以承受所產生之水壓。三、艙壁甲板之穿透結構全部或部分位於…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7條 客船艙壁甲板以上之水密性,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客船應採取限制艙壁甲板以上海水之浸入與流泛措施,包括部分艙壁或腹板之採用。艙壁甲板上高於或緊鄰主要艙區劃分艙壁處設有部分水密艙壁及腹板時,應與水密外殼板及艙壁甲板相接,俾使船…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8條 客船艙壁甲板以上外殼板開孔,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舷門、貨物與燃煤裝卸口及關閉艙壁甲板以上外殼板開口之其他裝置之設計與構造,應視其所裝設之空間及其於最深艙區劃分載重線之部位,各具足夠之強度。二、艙壁甲板以上第一層甲板以下空…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49條 …備有關之分配箱及手動閥,應設在正常狀況下可到達之處。五、客船艙壁甲板上與貨船乾舷甲板上封閉之貨物處所應設排水裝置。但航政機關確認為無安全顧慮時,得同意免設排水裝置。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1條 …形之一者,得認為符合本款規定:(一)各泵中有一臺動力來源位於艙壁甲板以上之可浸型緊急泵。(二)各泵及其動力來源於船舶全長之分布,應使船舶在任何泛水情形下,未受損之艙區中至少有一臺泵可資使用。五、除僅供艏艙用而增設之泵外,…
-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57條 …各泵共用一管路系統者,控制各水吸水口所需之旋塞與閥,必需能自艙壁甲板上操縱之。六、緊急水抽排系統應與主水抽排系統獨立,其佈置應使船舶於浸泛狀況下,任一艙區均可連接至一臺水泵,緊急水抽排系統之旋塞與閥需能自艙壁甲板上操作。…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條 …料構成之艙區劃分。但可燃之鑲板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得准許。十二、艙壁甲板:指橫置水密艙壁所達之最上層甲板。十三、連續B級天花板或內襯板:指僅局限於A級隔艙或B級隔艙之B級天花板或內襯板。十四、主垂直區:指船殼、上層建築與甲板…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3條 …艙構成。二、主垂直區隔艙之絕熱值應符合第十六條規定。三、位於艙壁甲板以上之主垂直區界限隔艙,應儘可能與緊鄰該艙壁甲板下之水密艙區劃分艙壁成一直線。四、主垂直區隔艙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並延伸至船殼板或其他界限。五、汽…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8條 …方法,以供旅客及船員能迅速逃至救生艇及救生筏登載甲板:一、在艙壁甲板以下,每一水密艙區或受類似限制之一個或一組空間內,應具有二種逃生方法,其中至少應有一種係不依賴水密門。但該空間之性質與位置及各該空間內正常居留或服務之人…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19條 在特種空間與旅客通達之開放式駛上駛下貨艙空間內,艙壁甲板以上及以下逃生方法之數量及配置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由該空間通至救生艇與救生筏登載甲板出入口之安全性能,至少應與前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相當。該…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20條 機艙空間應具有符合下列規定之逃生方法:一、該機艙空間位於艙壁甲板以下時,應有下列二種逃生方法之一:(一)兩組儘可能遠離之鋼梯,各導向該空間上部遠離之門,經該門通至救生艇及救生筏登載甲板。該梯之一並應自該空間之底部至該空間…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0條 …系統時,可能導致甲板或艙櫃頂板上之大量積水嚴重減損船舶穩度,艙壁甲板以上空間應裝設有適當之排水孔,以迅速將積水直接排出舷外;艙壁甲板以下空間,除依客船艙區劃分規則具備舟必水抽排設備外,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要求增設泵及排洩…
- 行政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第41條 非位於艙壁甲板以下之特種空間,除適用前條第五款第一目規定外,在載運車輛及在爆炸性揮發氣體預期可能積聚之甲板或平臺上,可能構成易燃揮發氣體引燃來源之裝備,尤其是電力裝備與線路,其裝置至少應在該甲板以上四百五十毫米,並應為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