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國際間之船舶」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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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14條 本規則所稱航行國際間之船舶,指在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在兩外國港口間航行之船舶。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53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應以代表驗船機構之CR兩個英文字母按一一五公釐乘七五公釐之大小劃明於該船載重線圈兩邊之水平線上。(詳圖二)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62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經依本規則規定勘劃載重線者,因急待發航,載重線證書不及請領到船時,船舶所有人得申請短期載重線證書,其有效期間以不超過五個月為限。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03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其熱帶之北界,係自美洲東海岸循北緯十三度平行圈向東至西經六十度,再折右循恆向線至北緯十度西經五十八度處,再折東循北緯十度平行圈至西經二十度,再循西經二十度子午線北上至北緯三十度,再折東沿北緯三十度平行圈…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第204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其熱帶之南界,係自巴西聖多斯港循恆向線至西經四十度子午線與南回歸線之交點處;再折東循南回歸線至非洲西海岸再由非洲東海岸南二十度平行圈至馬達加斯加島西海岸,沿該島西海岸轉北海岸至東經五十度,再循東經五十度…
- 行政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09條 航行國際間之船舶,其季節性熱帶區域及季節性冬期區域,依附表十一及附表十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