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發動機」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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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管理規則 第49-4條 …二、下列B1類、B2類及C類航空器型別檢定訓練及考驗:(一)航空器發動機系統。(二)航空器通訊電子系統。
  2.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非在運作中所發生之地面安全事件。二十二、航空產品:指航空器、航空器發動機及螺旋槳。二十三、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指以自有之航空器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二十四、飛機:指以動力推動較空氣為重之航空器,其飛航升力之產生主要藉空氣動…
  3. 行政航空人員術科檢定委託辦法 第11條 …機械、電機或相關之工程學、科系畢業。三、持有航空器機體維護、航空器發動機維護或航空器通信電子維護之地面機械員或B類航空器維修工程師檢定證累計五年以上者。四、二年內無違反民用航空法而受處分之紀錄者。
  4. 行政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第2條 …之重量、平衡、性能、飛行特性、操控品質及裝備操作等限制。七、航空器發動機(以下簡稱發動機):指航空器引擎與其附屬裝置及所屬附件。航空器引擎係用於達成推進航空器之增壓機及渦輪機。八、持續適航文件:指為維持適航所需之必要資訊…
  5.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324條 航空器發動機由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重造者,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得使用新維護紀錄。原製造廠或其授權之機構證明其重造發動機為零使用時間時,應於新維護紀錄記載下列資料:一、陳述重造依據及日期之簽證。二、依適航指令修改之項目。…
  6. 行政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20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航空器發動機、機體或通信電子相關簽證工作,應持有有效檢定證明及具備航空器維修或相關技術領域五年以上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