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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航空企業:指適用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之指定航空公司。二、居住者:在臺灣地區,指依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課稅者;在澳門,指依澳門法律規定,因設立登記地、總機構、…
  2.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3條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經營航空運輸取得之收入,包括與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航空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航空貨櫃之收入,營業稅稅率為零,其所得或利潤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參與航空…
  3.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4條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在臺灣地區銷售貨物或勞務,其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及第五章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憑證、設置與登載帳簿、計算稅額及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其取得前條規定之收入,於辦…
  4.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5條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有第三條規定之所得或利潤者,應檢附澳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符合免稅規定之所得或利潤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項規定之所得或利潤,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
  5.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6條 澳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有第三條規定之所得或利潤,屬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課稅者,得由所得人或扣繳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五年內,檢附前條第一項規定之證明文件及扣繳憑單,向原受理扣繳申報之…
  6. 行政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互免營業稅及所得稅辦法 第7條 臺灣地區之航空企業居住者為向澳門申請適用本協議之需要,得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居住者證明。稅捐稽徵機關應查核申請人有關資料,確認其臺灣地區居住者身分後,核給所得年度之居住者證明,或於澳門規定確認申請人屬臺灣地區居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