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產業人」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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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3條 …知原申請設置產業園區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興辦產業人、擬廢止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廠商參加,並得邀請相關人士參加。前項說明會應作成紀錄,以資廢止原核定之參考。
-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8條 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其全部或一部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於前項必要時,得舉行說明會,並將相關資訊公開於原核定設置之機關…
-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前條規定,向原核定設置機關申請廢止原核定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原核定設置日期、字號及內容說明。三、申請廢止依據、事由及證明文件。四、擬申請廢止範圍、位置、標示及面積。五、擬申請廢止範…
- 行政產業園區廢止辦法 第10條 原核定設置機關認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規定者,得通知其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未符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
- 行政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3條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該產業園區核定設置公告後,擬具申請書及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應包括下列書件:一、…
-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4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擬訂規劃構想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案建議,規劃小型園區。前項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提案時,應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小型園…
- 行政鄉村型或在地型小型園區協助輔導及補助辦法 第5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依規劃構想書辦理規劃、設置、開發及管理;中央主管機關得於規劃、設置、開發或管理時,提供必要之協助或輔導措施。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工業區,及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二、興辦產業人:指從事農業、工業或服務業之自然人、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三、興辦工業人:指從事工業之自然人或法人。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規劃設置產業園區,應先洽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勘選土地後,備具下列文件,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核准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需使用私有土地者,應提出足資證明其為土地所有權人之文件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但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者,不在此限。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所擬具之可行性規劃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一、自來水、電信、電力、道路、供水、排水及其他相關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主管機關(構)同意配合設置之文件。二、產業園區所屬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相關內容及土地使…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第一項各項費用之收取起始日,依下列規定認定。但由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之產業園區,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一、一般公共設施維設費:管理機構接管公共設施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日之次日。二、污水處理系統使用費:管理機構函…
-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1-1條 …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取得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整體規劃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及適當使用地。興辦產業人依前項規定擬具之興…
- 行政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31-2條 …三項公告未達五公頃之特定地區內已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之低污染事業興辦產業人,經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審認無法依前條規定辦理整體規劃,並取得直轄市或縣(市)工業主管機關核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者,得於特定農業區以外之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丁…
-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3-2條 …核定設置為產業園區之土地,且其核定編定或設置非屬興辦工業人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者。六、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七、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八、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九、其他情形特殊不宜出租者。符合前…
- 行政產業園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 第34條 興辦產業人經核定設置之產業園區擬辦理用地變更規劃時,應由興辦產業人向原核定設置產業園區之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並準用第二章第二節之規定。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3條 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得依產業園區設置方針,勘選面積達一定規模之土地,擬具可行性規劃報告,並依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提具書件,經各該法規主管機關核准後…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4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於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前,應按產業園區核定設置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以核定設置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計算回饋金,繳交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之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不受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5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應自核定設置公告之次日起三年內取得建築執照;屆期未取得者,原設置之核定失其效力。產業園區之設置失其效力後,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土地登記機關回復原分區及編定,並函送中央…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38條 …畫送內政部備查。二、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開發者,應提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及繳交審查費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繳交開發保證金及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開發契約後,始得施工。前項造地施工管理計畫之…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43條 公民營事業或興辦產業人為開發產業園區需用私有土地時,應自行取得。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徵收:一、因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年內未聲請辦理繼承登記。二、因祭祀公業管…
- 行政產業創新條例 第50條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成立法人性質之管理機構。三、二以上興辦產業人聯合申請設置產業園區,應自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設置時,成立管理機構。四、單一興辦產業人申請設置之產業園區或該產業園區全部租售予另一單一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