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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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係指依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設立或監督之本國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機構。
  2.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許可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時,其許可應附有限制從事與政府大陸政策不符之業務或活動之條件。違反前項許可設立之條件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3. 行政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32條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