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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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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條文
3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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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0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
,係指依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或其他有關法令設立或監督之本國金融、保險、證券及期貨機構。
行政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3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許可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
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時,其許可應附有限制從事與政府大陸政策不符之業務或活動之條件。違反前項許可設立之條件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行政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32條
臺灣地區金融保險機構
,經許可者,得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其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