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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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之非供自用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為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及超輕型載具活動以外之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
  2. 行政運輸事故調查法 第2條 …用航空器:指為執行民用航空運輸業務、普通航空業務、飛行訓練及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而於民用航空主管機關完成登記及適航檢定之航空器。五、公務航空器:指為執行公務,由政府機關(構)所有或使用之航空器。但不包括由國防部主管之軍用…
  3. 行政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第8-1條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以自由氣球或飛艇從事飛航活動者,準用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七條之一規定,並應檢附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航空器適航證書及駕駛員檢定證之影本,向民航局申請核准。二、其餘飛航,使用民用機場,應於預計…
  4.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2條 …。二十二、航空產品:指航空器、航空器發動機及螺旋槳。二十三、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指以自有之航空器從事非營利性之飛航。二十四、飛機:指以動力推動較空氣為重之航空器,其飛航升力之產生主要藉空氣動力反作用於航空器之表面。二十五…
  5.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7-1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並應於核准籌辦期間內,購置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飛航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飛航安全能力審查合格後,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核准文件,始得從事…
  6.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112-5條 未經核准而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停止或限制其飛航活動:一、違反…
  7.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2條 申請以飛機、直昇機或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先取得航空器停駐場所提供者之同意書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航空器使用計畫…
  8.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3條 依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辦期間內,檢附維護計畫(包括維護組織、人員、訓練計畫及維修能力)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引進航空器。前項自國外引進之航空器,其機齡不得超過十年。
  9.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4條 依第二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申請人,應於核准籌辦期間內,購置航空器及具有依相關法規從事安全飛航之能力,並經民航局完成飛航安全能力審查合格後,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由民航局發給核准文件,始…
  10.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5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持有所引進航空器之全部所有權。
  11.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6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變更或新增航空器,應檢附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文件,申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籌辦,並於核准籌辦期間內依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辦理。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航空器所停駐之場所有變更時,應取得提…
  12.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6-1條 依第二條及前條核准籌辦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核准籌辦期間為一年。但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同意延展。依前項規定申請延展者,延展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13.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7條 以飛機或直昇機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其起飛及降落應於航空站或民營飛行場為之,飛航申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民用機場及民營飛行場應於預計起飛二工作日前、使用軍民合用機場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由航空器所有人或其代理…
  14.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7-1條 以自由氣球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活動計畫書向民航局申請核准。前項活動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事由。二、活動內容(含航空器國籍標誌及登記號碼、活動預計起訖時間)。三、活動空域(含使用空域…
  15.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8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有下列情形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登記後十五日內,報請民航局備查:一、地址變更。二、個人變更姓名。三、法人變更名稱、代表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
  16.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9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應投保責任保險。前項投保責任保險金額,準用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之規定。
  17.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10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攜帶危險物品時,應依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8.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11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不得以其航空器從事營利性飛航或出租供他人從事飛航活動。
  19.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12條 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其搭載乘員名冊及貨物艙單或其電子檔,應自起飛之日起至少保存二年,以備民航局查核。
  20.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13條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之各項人員、設備、飛航作業及活動,受檢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結果發現有缺失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21. 行政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 第13-1條 申請核准籌辦或從事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依第二條申請核准籌辦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二、依第四條申請核准從事活動者,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元。
  22. 行政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第6條 臺灣地區自用航空器飛航兩岸者,其申請程序,準用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
  23.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處務規程 第6條 …運管理、督導及相關業務之推動。二、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之管理;自用航空器飛航活動之管理及督導。三、消費者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者間消費爭議及損害賠償案件之協調處理。四、民用航空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