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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3
筆
類別:
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行政
民法
第1189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
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
行政
民法
第1190條
自書遺囑
者,應
自書遺囑
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行政
民法
第1193條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
自書遺囑
之方式者,有
自書遺囑
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