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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2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籌設及營業許可,應於申請籌設許可時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審查費如經收取,除依規費法第十八條或第十九條規定得申請退費者外,不予減免或退還。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期限、變更營業許可,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2.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第3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申請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技術員工作證或技工工作證,應繳納證冊費每張(份)新臺幣二百元;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變更致申請換發者,免繳證冊費。
  3. 行政下水道法 第21條 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僱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前項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10條 取得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之自來水管承裝商符合第四條應具備之條件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下水道承裝商營業許可、領取營業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及承裝技工工作證:一、申請書。二、資本額證明文件…
  5.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31條 用戶管線裝妥,在未澆置混凝土之前,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施行壓力試驗;其試驗水壓為每平方公分十公斤,試驗時間必須六十分鐘以上不漏水為合格。
  6.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許可並加入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自來水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供水時,應檢附…
  7.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1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登記證應懸掛於營業處所明顯易見之處,所領承辦工程手冊專供工程單位驗證之需。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辦工程所用之材料,其規格應符合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警告處分。
  8.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2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停業處分:一、違反前條規定,一年內受警告處分三次以上者。二、違反承裝商分類資格規定承辦工程或未依分類資格規定聘雇專任技術員或技工者。三、未依…
  9.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3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營業許可:一、喪失營業能力或停業超過二年,未依限申請復業者。二、受停業處分,未在規定期限內將許可證書、承辦工程手冊或技術員工工作證繳還,經限期催繳,屆期仍不…
  10.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5條 …工作處分二次以上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工作證,並於一年內不得受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
  11.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6條 自來水管承裝商許可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及其分類、施工計畫與所屬技術員工之聘用、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行政自來水法 第107條 違反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承辦自來水管承裝工程者,或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三之規定,廢止其營業許可者,除由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外,處五百元以下罰鍰。自來水管承裝商經依第九十三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處以停業處分者,並處三百…
  13.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之自來水管承裝技工(以下簡稱承裝技工),指自來水管承裝商僱用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技術工人。
  14. 行政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自來水管承裝商(以下簡稱承裝商),指承攬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15. 行政消防設備人員法 第36條 …管之管線安裝工程,得依電業法、自來水法、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及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執行相關業務。
  16.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處務規程 第10條 …地區供水改善計畫之擬訂、推動及督導。五、自來水給水動員演訓、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與自來水事業技術人員考驗管理業務之擬訂、推動及督導。六、節約用水策略與水庫蓄水範圍保育實施計畫之擬訂、推動、督導;省水標章之推廣及督導。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