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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申請、核准及撤銷,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
  2.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3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以興辦自來水事業者為申請人,申請人應為中華民國境內之公私法人。前項私法人尚未依法登記者,得以其籌備處名義,先行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3.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連同工程計劃、經營計劃及有關文件向供水區域所在地臺灣省、福建省各縣(市)政府為之。經初審後分別轉報經濟部、內政部核辦;供水區域在直轄市內者,向直轄市政府申請之。供水區域涉及臺灣省二…
  4.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5條 …水事業經營二個以上供水地區之供水者,應依各該供水地區分別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5.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8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申請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依左列之規定審核之:一、符合自來水事業長期發展計劃者。二、工程計劃符合自來水事業工程設施標準及有關規定者。三、經營計劃切實合理,且符合公益上之要求者。四、供水區域與其…
  6.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9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申請案,經審核其申請書件圖表與規定程式不合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十日內補正完備報核,逾期駁回其申請案。
  7.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0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於核准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同時應製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繳費領取;逾期撤銷其專營權。
  8.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1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駁回或撤銷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均應通知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同案之水權登記。
  9.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2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申請案,必要時得查詢申請人或會同實地查勘。
  10.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3條 內政部、經濟部核准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同時令有關縣(市)政府發給建築執照及對於該興辦自來水事業工程與經營計劃之實施予以監督輔導,並定期呈報內政部、經濟部備查。
  11.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18條 自來水事業執照之有效期限應與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一致,自來水事業申請換發專營權證時,應同時申請換發事業執照。
  12.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0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展延,對於公民營自來水事業均以十年為一期。
  13.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1條 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核准展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應換發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
  14.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2條 民營自來水事業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期限為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展延之申請,經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一次通知仍未辦理者,視為無意繼續經營,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得不經該事業之申報,籌劃收歸公營或招商承受經營。
  15.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3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或事業執照如有遺失,應報請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補發。
  16.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4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由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依法撤銷,或自來水事業經核准歇業,均應將自來水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呈繳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註銷。
  17.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5條 申請人向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領取、換發或補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時,應繳納證照費每件壹百圓。
  18.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6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申請書、專營權證及自來水事業執照之格式由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政府訂定之。
  19. 行政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第28條 經濟部、直轄市政府對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及事業執照之核發、換發、補發及撤銷,應逐案送內政部備查。
  20. 行政自來水法 第19條 本法所稱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係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於特定供水區域內,經營自來水事業之權。
  21. 行政自來水法 第25條 …計畫及經營計畫,申請縣(市)主管機關,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發給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始得開工興建自來水工程;其在直轄市者,向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之。直轄市主管機關為前項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核准,應報請…
  22. 行政自來水法 第26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駁回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申請時,應同時通知水利主管機關撤銷其水權。
  23. 行政自來水法 第27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自來水事業之名稱及所在地。二、自來水事業負責人。三、水權證字號。四、供水區域。五、主要供水設備。六、資本總額。七、其他應行記載事項。前項各款記載之內容,非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
  24. 行政自來水法 第28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有效期間為三十年。
  25. 行政自來水法 第2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劃一自來水事業專營權之申請、核准及撤銷,得訂定自來水事業專營權管理規則。
  26. 行政自來水法 第30條 興辦自來水事業者,於領得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後,對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工程計畫及經營計畫之實施,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除有正當理由申請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延期者外,由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自來水事業專營權;…
  27. 行政自來水法 第35條 自來水事業之移轉,應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換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
  28. 行政自來水法 第36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除移轉外,不得為設定權利之標的。
  29. 行政自來水法 第38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有效期間屆滿,公營自來水事業,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一年前,為繼續經營之申請;民營自來水事業,主管機關得予收歸公營。但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之二年前通知之。主管機關對於決定收歸公營之民營自來水事業,得於其專營權有效…
  30. 行政自來水法 第105條 …水於其供水區域以外之地區者。四、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擅自移轉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者。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將不動產或自來水設備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