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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以下簡稱能源用戶),申請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時,每件應繳納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費新臺幣八萬元。
  2. 行政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種類、能源使用設施區位、能源使用效率,或增加能源使用數量者,能源用戶應再申請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並繳納能源使用說明書變更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四萬元。
  3. 行政能源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7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之數量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彙集當年能源查核制度、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前項申報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行政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910717訂定) 第2條 使用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以下簡稱空調系統)之能源用戶,其空調電表、分表及線路之裝置方式,依本規則辦理;採用線纜種類及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5. 行政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910717訂定) 第3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能源用戶:指在綜合電業設戶單位內裝置空調系統,其冷凍主機用電容量(以名牌標示為準,名牌標示如有不實或不符者,由供電之電業認定之)合計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者。二、空調系統:指建築物之一個或數個場…
  6. 行政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910717訂定) 第6條 能源用戶應提供場所,裝妥必要之結線、表箱後,向綜合電業申報裝置電表。前項申報書由綜合電業定之。
  7. 行政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910717訂定) 第7條 空調電表由綜合電業設置、維護,能源用戶對於空調電表應善意保護。
  8. 行政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第3條 …所稱技師及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指具備下列資格,並經能源用戶依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登記核准者:一、技師:領有執業執照之電機工程技師、機械工程技師、化學工程技…
  9. 行政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辦理能源管理業務資格認定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工科系學力鑑定通過證書。二、訓練時數:十八小時至三十小時。能源用戶為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自置或委託能管員之規定,得填具推薦書(格式如附件一)推薦人員參加前項訓練,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優先安排之。參加第一項訓練經測驗合格,…
  10.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能源用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合格系統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及登記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檢附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汽電共生系統熱平衡圖及汽電共生系統熱平衡表。合格系統設置原因消滅後,能源用戶應於原因…
  11.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7條 …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並得會同公用售電業及輸配電業實施系統查驗,能源用戶不得拒絕;查驗時,查驗人員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查驗公函,並依實際查驗情形,填具經該能源用戶現場人員簽認之查驗結果報告。
  12.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8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應裝設必要之計量設備,記錄每日電能及熱能之生產及使用等相關資料,並按月將月統計資料於次月二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及公用售電業申報。前項每日運轉紀錄至少應保留前十二個月資料供中央主管機關隨時查驗。公用售電…
  13.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0條 能源用戶得請公用售電業收購其合格系統生產電能之餘電,及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公用售電業除有下列理由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拒絕:一、能源用戶違反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者。二、能源用戶…
  14.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2條 能源用戶就合格系統所生產之餘電,得請公用售電業收購之;公用售電業之購電費率,依下列各款方式定價:一、以公用售電業售電價格扣除輸配電及銷管費用。二、反映公用售電業購買相當電源之購電成本,並依燃料種類分別定價。前項所定購電費…
  15.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6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其不足電力得向當地公用售電業申請經常用電;其購電費率,以能源用戶經常用電適用電價計費。
  16.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7條 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向公用售電業申請之備用電力,得連接輸配電業經常供電線路或另接輸配電業其他供電線路,以備其系統發電機組維修或故障時,供電至由合格系統發電供給之全部或部分場所。
  17. 行政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18條 …之計算,概應加計功率因數及自備供電設備等電費折扣。合格系統之能源用戶當月用電超出與公用售電業簽訂之契約容量時,其超出部分,公用售電業得按經常用電超約用電計價方式加收電費。
  18. 行政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3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使用能源數量基準者,應自置或委託一名以上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能管員),負責執行第四條之業務;契約用電容量超過十萬瓩者,應有二名以上技師或能管員,且其中一名人員應自置之。前…
  19. 行政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能源用戶辦理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表(附件)一式二份。二、經蓋用能源用戶圖記及其負責人簽章之技師執業執照或能管員合格證書影本。三、技師或能管員係能源用戶自置者,檢附其服務證明文件正…
  20. 行政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6條 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之技師或能管員,經中央主管機關為設置登記後,非經塗銷該人員之設置登記,其他能源用戶不得以該技師或能管員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
  21. 行政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7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能源用戶前已向本部能源委員會或本部能源局完成能管員登記者,視為已完成能管員設置登記,但能管員異動時,能源用戶應依第五條規定重新辦理設置登記。
  22. 行政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8條 …屬實。四、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五、有異動情形,而能源用戶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異動登記,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該能源用戶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能源用戶之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經廢止後,致未達第三條規定應自置或委託…
  23. 行政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9條 …撤銷調訓結業證明之人員,自退訓或撤銷結業證明之日起三年內,他能源用戶不得以該人員申請辦理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
  24.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8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既有能源用戶所使用之照明、動力、電熱、空調、冷凍冷藏或其他使用能源之設備,其能源之使用及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節約能源之規定。前項能源用戶之指定、使用能源設備之種類、節約能源及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
  25.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9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建立能源查核制度,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執行之。
  26.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0條 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能源用戶裝設汽電共生設備,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得請當地綜合電業收購其生產電能之餘電,與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當地綜合電業除有…
  27.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1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依其能源使用量級距,自置或委託一定名額之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負責執行第八條、第九條及第十二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業務。前項能源使用級距、技師或能源管理人員之名額、資格、訓練、合…
  28.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2條 能源用戶使用能源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使用能源資料。前項能源用戶應申報使用能源之種類、數量、項目、效率、申報期間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9.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6條 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其能源使用數量對國家整體能源供需與結構及區域平衡造成重大影響者,應製作能源使用說明書送請受理許可申請之機關,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新設或擴建。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准…
  30. 行政能源管理法 第19-1條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所定之能源用戶、使用能源設備、器具或車輛之製造、進口廠商或販賣業者,實施檢查或令其提供有關資料,能源用戶、製造、進口廠商及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拒絕或提供不實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