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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及符號定義如下:一、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指以聚氨基甲酸酯進行塗布或貼合作業,於織布、不織布、皮革、塑膠膜及塑膠布等材質之基材上形成聚氨基甲酸酯膜之行業,包括下列製程:(一)乾式製程:指利用加熱使附著於基材之樹脂…
  2. 行政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3條 本標準適用於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但原(物)料揮發性有機物重量含量比率在百分之十以下,且未使用二甲基甲醯胺者,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認可之檢測方法進行原(物)料檢測,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可後,得不適用本標準。
  3. 行政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4條 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製程之廢氣收集規定如附表一。
  4. 行政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5條 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製程產生之廢氣,應導入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處理,視空氣污染物種類,其處理效率或排放濃度應符合附表二規定,始得排放。
  5. 行政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6條 聚氨基甲酸酯塗布業揮發性有機物及二甲基甲醯胺排放之記錄、保存及申報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每月記錄各製程產品產量與製程所使用溶劑、樹脂或其他含揮發性有機物物料之總量及隨製程廢溶劑、廢棄物、廢水或其他物料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之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