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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義務役軍人,指依法徵集或考選之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接受徵集之常備兵役士兵、補充兵役士兵及應召在營之義務役後備軍人。本辦法所稱因公致身心障礙人員,指經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
  2. 行政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3條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種類及發給對象如下:一、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經國防部發布死亡通報令核定有案之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義務役軍人。二、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經國防部發布身心障礙通報令核定有案之作戰、因公、因…
  3. 行政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金額,依義務役軍人死亡及身心障礙慰問金發給基準表(如附表一)、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基準表(如附表二)辦理。
  4. 行政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5條 義務役軍人死亡及身心障礙慰問金,屬縣(市)政府所轄者,由內政部發給及編列預算支應;屬直轄市政府所轄者,由直轄市政府發給及編列預算支應。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屬內政部發給者,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屬直轄市政府發給者,由直…
  5. 行政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6條 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以其遺族為領受人;其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及領受權利之喪失,準用軍人撫卹條例相關規定。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以其本人為領受人。
  6. 行政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7條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程序如下:一、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接獲國防部死亡或身心障礙通報令後,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核定後發給。二、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一)榮服處於核定安置就養或停…
  7. 行政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8條 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發放後,自確定身心障礙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傷病原因加劇而致身心障礙等級變更或死亡,經國防部發布死亡或身心障礙通報令者,補發其差額;如其他法規已明定軍人身心障礙等級治療最低期限者,從其規定,至…
  8. 行政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10條 領受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之遺族居住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委託他人代領者,應提出三個月內經依下列方式辦理驗證之委託書:一、在國外者,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二、在大陸地區者,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
  9. 行政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4條 …二、現役志願役軍官,精神正常,無不良紀錄者,得持有乙類槍枝。義務役軍人及自願役士官(兵)服現役期間不准持有自衛槍枝。但義務役軍人在服現役前依法持有,並經向警察機關登記有案者,仍准其繼續持有。軍人退伍、除役、外職停役,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