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醫學手術」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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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作產生含有細胞之衍生物質。二、特定醫療技術:指細胞治療技術、美容醫學手術、特定美容醫學處置或其他應限制操作機構及人員資格,始得施行之醫療技術。三、細胞治療技術:指使用無結合藥物之人體細胞組織物,重建人體構造、機能或治療疾…
  2.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條 醫療機構施行第二十六條所定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與登記,始得為之:一、手術醫師之專科醫師證書。二、第二十五條所定相關訓練證明。三、緊急後送轉診計畫。四、取得與未取…
  3.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1條 …主管機關,應於網站上建置查詢系統,供民眾查詢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美容醫學手術項目、特定美容醫學處置項目及其施行醫師。
  4.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4-2條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發生重大醫療事故者,應依醫療法二十六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三十四條、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5.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2條 醫療機構除為治療之目的,不得為未滿十八歲之人施行下列美容醫學手術:一、眼整形。二、鼻整形。三、顱顏整形。四、胸部整形。五、植髮。六、削骨。七、拉皮。八、抽脂。九、生殖器整形。
  6.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前,應確實評估手術或處置之風險,並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該手術或處置之已知效果、風險、可能之不良反應、救濟措施及其他必要事項,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前項同…
  7.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醫療機構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或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使用之藥品及醫療器材,應具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發給之藥品及醫療器材輸入或製造許可證明文件,並應製作紀錄及納入病歷,依法保存。
  8.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應為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外科、骨科、神經外科、整形外科、泌尿科、婦產科、眼科、耳鼻喉科及皮膚科之專科醫師。前項專科醫師,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學會所舉辦美容醫學手術相關訓練課程至少三十二小…
  9.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6條 下列特定美容醫學手術,應分別由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所定各該科別之專科醫師,始得為之:一、臉部削骨:整形外科、耳鼻喉科、口腔顎面外科、眼科、神經外科及骨科。二、臉部以外其他部位削骨:整形外科、骨科。三、中臉部、全臉部拉皮…
  10.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7-3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之醫師,尚未取得第二十五條所定專科醫師資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始得繼續施行美容醫學手術:一、本辦法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生效前,施行美容醫學手術達三十例以…
  11.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9條 醫療機構施行特定美容醫學手術,其屬全身麻醉或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重度鎮靜者,應有專任或兼任之麻醉科專科醫師全程在場,並於手術時親自執行麻醉業務;非全身麻醉之靜脈注射麻醉屬中度、輕度鎮靜者,得由手術醫師以外之其他受麻…
  12.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0條 九十九床以下之醫院或診所施行美容醫學手術,應訂定緊急後送轉診計畫,並與後送醫院簽訂協議書或契約。
  13.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1條 …零八年一月一日前,具專科醫師資格者,已施行第二十六條各款特定美容醫學手術,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科醫學會、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給之證明者,不受該條專科醫師資格規定之限制。
  14. 行政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32條 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美容醫學手術及特定美容醫學處置以外之其他特定醫療技術者,其項目、醫療機構條件、操作人員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規定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