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他方」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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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第十條第二項所為之修正決議後,應視情況急迫性與必要性,擇期與締約他方重新談判,並儘速將談判情形向立法院說明。
  2.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條 …本於互惠原則,依適用之租稅協定及依租稅協定商訂之文書規定,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其未規定者,依本法、所得稅法、本辦法、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及其他法令有關之規定辦理。我國主管機關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應透過個案…
  3.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3條 …用詞定義如下:一、租稅協定:指我國依本法第五條或第五條之一與締約他方簽署生效之所得稅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條約、協定或協議,包括本文、換函、附錄、議定書及其他性質類似之國際書面約定。二、個案請求:指任一締約方主管機關就個別稅…
  4.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4條 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其不符合者,應不予辦理:一、適用之人:以具我國、締約他方或雙方居住者身分之人為限。但適用之租稅協定規定不以具前述居住者身分之人為限者,從其規定。二、適用租稅:以我國…
  5.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5條 我國或締約他方進行符合前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不得解釋為任一締約方具有下列義務:一、執行與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及行政慣例不一致之行政措施。二、提供依我國或締約他方之法律規定或正常行政程序無法獲得之資訊。三、提供可能洩…
  6.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6條 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經檢視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一、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二、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三、個案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四、個案請求…
  7.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7條 …交換之目的使用資訊。但租稅協定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我國受理締約他方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案件,於審理、蒐集及提供過程中,均應以密件處理;我國取得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供之資訊,應依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有關保密之規定辦理…
  8.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8條 …盡我國內調查程序之所能,仍無法取得其所需稅務用途資訊,確有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之需要,經自行檢視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規定情形者,應依式填具資訊交換請求涵蓋內容表、擬具英文請求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送我國主管機關。…
  9.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9條 …經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請求;其不符合者,應退回再行調查或補充說明:一、該請求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規定情形。二、依式填具資訊交換請求涵蓋內容表、擬…
  10.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0條 我國主管機關為實施租稅協定之規定向締約他方提出請求,準用第八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向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個案請求。
  11.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1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九條個案請求之回復,應轉交提出請求之機關。前項提出請求之機關依締約他方回復要求之補充說明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12.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2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提出之個案請求,經審查請求緣起、理由、目的、可能涉及逃漏稅情節,與締約他方查核第四條第二款所定適用租稅案件相關,且符合第四條規定,未有第五條及第六條任一款規定情形者,應協助蒐集及提供。我國…
  13.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3條 …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一、其屬無須另行調查即可取得之資訊,應依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之個案請求進行蒐集。二、其屬須另行調查始能取得之資訊,得依本法規定,向有關機關、機構、團體、事業或個人進行必要之調查或通知到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經…
  14.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4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一項或第四項資料,確認符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之個案請求內容、租稅協定及相關法令規定後,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將相關資訊彙整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我國主管機關接獲前條第五項資料,或依前項規定審查未能確…
  15.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5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認為其依法取得之資訊,與締約他方查核第四條第二款所定適用租稅案件相關,經自行檢視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者,得於擬具英文提供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後,送我國主…
  16.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6條 …審查符合下列規定者,應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其不符合者,應退回再行調查或補充說明:一、提供之資訊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二、擬具符合前條第三項規…
  17.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7條 我國主管機關自發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準用第十五條檢視及製作文書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及檢附相關資料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18.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8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自發提供之資訊,應轉交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19.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19條 我國與締約他方進行稅務用途資訊自動交換應依租稅協定之主管機關協定、協議、安排、換函、備忘錄或其他類似文書之規定辦理。前項文書應符合第四條規定,且未有第五條任一款及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我國主管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
  20.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0條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應依前條第一項文書之規定,定期篩選自動提供締約他方之資訊,按規定格式、程式語言製作加密檔案送我國主管機關。
  21.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1條 …接獲前條資料,應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之期間及傳送方式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22.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2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文書規定提供之資訊,應送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解密、辨識及歸戶,供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運用。
  23.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3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資訊或有回饋締約他方所提供資訊使用情形及效益之必要者,應擬具英文回饋信函敘明使用情形及效益,送我國主管機關。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依前條規定處理資訊解密、辨識及歸戶,依締約他方要求…
  24.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4條 我國主管機關依締約他方要求回饋資訊或有回饋締約他方所提供資訊使用情形或效益之必要者,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製作文書及檢視之程序,擬具主管機關英文信函提供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25.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5條 我國主管機關接獲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回饋之資訊,應轉交原送交資訊之相關機關。
  26. 行政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 第26條 我國主管機關對於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之疑義,得洽締約他方主管機關依租稅協定、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或相互協議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相互協議程序或類似爭議解決程序。
  27. 行政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第7條 經締約雙方同意於雙邊協定簽署前,應將營運之業者告知締約他方或雙邊協定內應明訂營運之業者時,民航局得於雙邊協定簽署前依第四條及第六條之程序辦理。前項營運之業者於雙邊協定簽署前,發生第九條不得參與國際航權分配情事者,民航局得…
  28. 行政稅捐稽徵法 第5-1條 …或協定辦理;條約或協定未規定者,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但締約他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與其進行資訊交換:一、無法對等提供我國同類資訊。二、對取得之資訊予以保密,顯有困難。三、請求提供之資訊非為稅務用途。四、請求資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