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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海上捕獲條例 第38條 被拿捕之船舶,在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前,因軍事上緊急需要,得徵用之。但依法不得拿捕者,不在此限。徵用被拿捕之船舶,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適用軍事徵用法之規定。
  2.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7條 …及業者輔導。四、藥品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五、罕見疾病及特殊緊急需要藥品之管理。六、其他有關藥品管理事項。
  3.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務規程 第8條 …、評估及業者輔導。四、醫療器材人體試驗之審查及監督。五、特殊緊急需要醫療器材之管理。六、其他有關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管理事項。
  4. 行政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緊急需要,包括專任藥師因傷病或其他個人因素請假之情形。
  5. 行政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第5條 本辦法所定指定、徵用或徵調,應以書面為之。但有緊急需要時,該書面得於指定、徵用或徵調後三日內補發之。傳染病已獲控制或無傳染之虞時,設立機關應依指揮官指示或經報准解除指定、徵用或徵調,並於解除後三日內補送書面。
  6. 行政存款保險條例 第31條 …國庫擔保。存保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特別融資前,如有緊急需要,得向其他金融機構墊借。存保公司為辦理前三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不適用公司法及破產法有關破產之規定。
  7. 行政海岸巡防法 第4條 …協定或國際法規定得行使之職權。海巡機關人員執行前項職權,若有緊急需要,得要求附近船舶及人員提供協助。
  8. 行政預算法 第84條 …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但合於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為因應情勢之緊急需要,得先支付其一部。
  9.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23條 …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負完全責任,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各公營事業國內、國外之產品報價,應由業務單位依照各公營事業規定程序辦理,其事後訂約者,…
  10. 行政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第8條 信用合作社間為資金融通緊急需要,得由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洽商合作金庫及各信用合作社,就各信用合作社以轉存於合作金庫之定期性存款提供融通擔保,訂定信用合作社資金緊急相互支援辦法,報金管會及本行備查。
  11. 行政國土計畫法 第33條 政府為國土保安及生態保育之緊急需要,有取得土地、建築物或設施之必要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價購、徵收或辦理撥用。
  12. 行政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條 …驗收證明書編送時,得免另行填送。財物之驗收,其有分批交貨、因緊急需要必須立即使用或因逐一開箱或裝配完成後方知其數量,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確有困難者,得視個案實際情形,事先敘明理由,函請上級機關同意後自行辦理,並於全部驗收…
  13. 行政外役監條例 第5條 國家遇有緊急需要時,法務部得選調有期徒刑之受刑人撥交外役監執行,不受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限制。
  14.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 第24條 爆炸物購買者申購之爆炸物,除緊急需要外,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移充他用。申購之爆炸物,於作業結束有賸餘或不再使用時,應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販賣業者估價收回或由洽定之購買者承購。
  15. 行政工業管線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
  16. 行政水災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8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
  17.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29條 河川區域之使用行為,如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必要時,管理機關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前項使用行為為採取土石時,以政府機關或公有公用事業機構於辦理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
  18. 行政排水管理辦法 第33條 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之使用行為如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者,得先行為之,但應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管理機關並得於必要時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始予許可。
  19. 行政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災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第6條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四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須於河川區域內採取土…
  20. 行政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22條 …關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令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拆除之;如緊急需要或逾期不拆除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或委託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強制拆除之。前項拆除及因拆除所遭受之損失應給與相當之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其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21. 行政鐵路法 第37條 …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22. 行政車輛編用辦法 第1條 為因應非常災害時期,調(租)用車輛及人員救災之緊急需要,以維護公共安全及搶救人民生命財產,特訂定本辦法。
  23. 行政車輛編用辦法 第12條 …由省(市)主管機關依左列規定實施調(租)用作業:一、遇有民防緊急需要,或因應突發事件調(租)用各型車輛時,各地區編用執行機關,得依縣(市)警察局長之通知或請求,依警察機關與公路監理機關訂定之支援協定,不分單位與轄區,實施…
  24. 行政公路法 第48條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25. 行政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償。
  26. 行政船舶艙區劃分規則 第31條 …壁上不得裝置活動板,該活動板於船舶離港前應隨時固置於原處,除緊急需要之情事外,不得於航行中移開。歸位時應確定其接合處之水密性。
  27. 行政民用航空法 第60條 政府遇有緊急需要時,民用航空運輸業應接受交通部之指揮,辦理交辦之運輸事項。
  28. 行政國內機場航空器起降額度管理辦法 第9條 民航局因跑道整修或其他緊急需要,得將業者未使用之機場額度,暫時提供其他業者使用。業者因市場臨時性需求,原分配之機場額度不敷使用時,得向民航局申請核准短期使用未分配之機場額度,但全年使用期間不得逾六個月。經分配用於具顯著淡…
  29. 行政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國家緊急需要時,應接受交通部指揮,擔任交辦之運輸事項,其經營之航線,因國防及軍事上需要,亦得予以停航。
  30. 行政大眾捷運法 第22條 …,應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限期令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拆除之;如緊急需要或逾期不拆除者,其主管機關得逕行或委託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強制拆除之。前項拆除應給予相當補償;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