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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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指醫師、護理人員、救護技術員。
- 行政醫療法 第106條 …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對醫事人員、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事、醫療或救護相關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 行政精神衛生法 第32條 …定時評估,不得逾必要之時間。前項醫療機構以外之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為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事件,於告知病人後,得拘束其身體,並立即護送其就醫。前二項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不得以戒具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為之;…
- 行政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第2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者,得不予補助。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本辦法規定予以補助。
-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2條 …復健機構及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四、執行人員,指下列人員:(一)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二)醫療機構或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參與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之人員。
-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5條 …並告知病人後,始得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應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防範緊急暴力、自殺或自傷之情形,並告知病人後,始得執行約束。
-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8條 醫療機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時,應至少每二小時探視病人,並評估繼續執行之必要性。醫療機構得視病人年齡或有其他特殊醫療、健康與安全需求,調整前項探視及評估時間。
-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9條 …時間及其他必要事項,記載於病歷或相關紀錄。其他精神照護機構及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約束處置時,應將方式、理由、起迄時間及其他必要事項,記載於相關紀錄。
- 行政執行精神疾病病人拘束身體或限制行動自由處置辦法 第11條 醫療機構、其他精神照護機構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病人執行約束或限制行動自由期間,經評估病情穩定或不適合繼續執行者,應即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