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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緊急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評估人員),指具備下列專業資格之一,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之人員:一、建築師。二、土木工程技師。三、結構工程技師。四、大地工程技師。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與建築師、土木工程技師、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