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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第8條 …員每十人,置專業人員一人。三、訂定緊急救護救援計畫,內容包括緊急傷病與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處置流程、救護所需裝備、外部救護人員之支援規劃及後送醫院之名稱、動線與措施,並置有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人員資格之人員。
- 行政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第4條 …衛生主管機關之請求,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者。二、發生大量緊急傷病患,有調度跨直轄市、縣(市)緊急醫療救護資源之必要,並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同意者。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條 為健全緊急醫療救護體系,提昇緊急醫療救護品質,以確保緊急傷病患之生命及健康,特制定本法。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條 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一、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傷病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9條 …衛生主管機關指揮區域內急救責任醫院派遣相關人員,協助處理大量緊急傷病患。八、其他有關區域緊急醫療災害應變事項。前項第六款與第七款調度、指揮之啟動要件、指揮體系架構、應變程序及其他應配合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0條 …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3條 …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6條 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二、送醫或轉診途中。三、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7條 救護技術員應依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施行救護。前項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9條 救護人員應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指示前往現場急救,並將緊急傷病患送達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6條 醫院為有效調度人力與設備,應建立緊急傷病患處理作業流程及內部協調指揮系統,遇有緊急傷病患時應即檢視,並依其醫療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其無法提供適切治療時,應先做適當處置,並協助安排轉診至適當之醫療機構…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9條 急救責任醫院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全天候提供緊急傷病患醫療照護。二、接受醫療機構間轉診之緊急傷病患。三、指派專責醫師指導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工作。四、緊急醫療救護訓練。五、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提供緊急醫療救護資訊。六、其…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0條 遇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救護,或為協助其轉診服務,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得派遣當地醫院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醫院不得無故拒絕。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42條 …費。二、醫院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立即依其醫療能力救治緊急傷病患或未作適當處置而逕予轉診。三、醫院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定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提供緊急醫療服務。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二、緊急傷病患:指緊急傷病之患者。但不包括醫院已收治住院者。三、大量傷病患…
-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8條 …規定,建立下列機制:一、院內指揮組織架構與人員職掌。二、因應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事故之人力、設備或設施調度原則。三、假日及夜間時段之應變措施。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港務消防隊組織通則 第2條 …編組、訓練、管理運用等事項。五、港區消防人員教育訓練與到院前緊急傷病患救護策劃、執行等事項。六、港區消防及災害防救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等事項。七、港區災情通報體系建置、維護與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及資訊、…
- 行政內政部消防署辦事細則 第9條 …、督導事項。四、緊急救護相關法規之研擬、修正及解釋事項。五、緊急傷病患救護與特殊疾病救助模式之建立及推動事項。六、緊急救護技術之指導事項。七、與衛生機關醫療機構間業務之協調、聯繫事項。八、緊急醫療救護資訊系統之配合推動、…
- 行政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救護車輛,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及所屬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所使用之一般救護車及加護救護車。
- 行政緊急救護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一、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二、緊急傷病患:指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二)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三)孕婦待產者。(四)其他緊急傷…
- 行政緊急救護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緊急傷病事故之申請或知悉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確認該事故之發生場所、緊急傷病患之人數及程度等,並立即出動所需之救護隊前往救護。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運送,由救護隊負責,其受理申請及就醫聯絡由救災救護指…
- 行政緊急救護辦法 第5條 緊急傷病患之運送就醫服務,應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 行政緊急救護辦法 第6條 緊急傷病患之入院手續及醫藥費用由其本人或家屬自行負責。但身分無法查明者或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緊急傷病患身分不及查明時,由救護人員先行填具救護紀錄表,運送至急救責任醫院或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先行救…
- 行政緊急救護辦法 第7條 救護人員實施緊急救護時,如緊急傷病患或其家屬拒絕接受運送,應要求其於救護紀錄表中簽名後,不予運送。
- 行政緊急救護辦法 第8條 運送疑患有法定傳染病之緊急傷病患時,應注意避免救護人員及救護車輛受到污染,並立即依規定實施消毒。其處理情形應逐級陳報相關機關。受理前項緊急傷病患之醫院,經診斷該緊急傷病患為法定傳染病患時,應即將診斷結果通知消防機關,以採…
- 行政緊急救護辦法 第9條 救護人員於執行救護緊急傷病患時,應依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救護項目範圍及救護作業程序,施行必要之緊急救護措施。
- 行政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3條 本準則所稱緊急傷病,其項目如下:一、急性腹瀉、嘔吐。二、急性疼痛,需要緊急處理以辨明病因。三、急性出血。四、急性中毒或過敏反應。五、突發性體溫不穩定。六、呼吸困難。七、意識不清。八、異物進入體內。九、罹患精神疾病之人有危…
- 行政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4條 學校應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規定,並公告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與當地緊急醫療救護體系之連結合作事項。二、教職員工之分工及職責事項。三、學校緊急通報流程、救護經費、護送交通工具、護送人員順序、職務代理及其他行政協調事項。…
- 行政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第7條 學校應將緊急傷病處理情形加以登錄、統計分析,並定期檢討。登錄內容應包括緊急傷病項目、發生時間、地點、緊急救護處理過程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