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位址」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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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信法 第20-1條 …理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從事電信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監督及輔導事項,由電信總局辦理之;其監督及輔導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從事前項業務者,應為非營利法人組織。
  2.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71條 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之國家級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或國碼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應訂定業務規章,並送主管機關備查。網際網路頂…
  3.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網際網路位址(IPAddress):指為供辨識網際網路設備位置所在,依網際網路標準所規劃用以分配予設備之位址。二、自治系統號碼(AutonomousSystemNumber,ASN):自治系統為單…
  4.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3條 未取得國際網際網路位址指配機構認可具有取得及分配網際網路位址或自治系統號碼之權利者,不得為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未取得國際指配機構認可具有其所申請註冊管理業務範圍之頂級網域名稱權利者,不得為頂級域名註管機構。
  5.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4條 …域名註管機構應於開始提供服務一個月前檢具獲國際指配機構或國際網際網路位址指配機構認可之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營運計畫書及第三項相關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文件內容於開始提供服務後有變更者,該註管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函報…
  6.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8條 …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提供頂級網域名稱、網際網路位址及自治系統號碼註冊服務之服務費率,應以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前項註管機構應邀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費率委員會決定服務費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
  7.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9條 …名稱予註冊人;網路位址註管機構得委託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分配網際網路位址予註冊人。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委託契約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註冊機構名單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於委託契約生效之次日起十日…
  8.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未規定之註冊管理業務相關事項,依國際指配機構或國際網際網路位址指配機構規範辦理。
  9.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網際網路位址(InternetProtocolAddress):指為供辨識網際網路主機號碼位置所在,依網際網路協定TCP/IP(TransmissionCon-trolProtocol/Inter…
  10.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3條 監督與輔導從事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
  11.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4條 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取得及分配網際網路位址之權利者,不得從事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業務;未取得國際組織認可具有其所申請註冊管理業務範圍之.tw頂級網域名稱或其他足以表徵我國網域名稱之權利者,不得從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
  12.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5條 …安全及備援措施:(一)註冊管理業務系統。(二)網域名稱系統或網際網路位址反解系統。(三)WHOIS資料庫系統。三、可提供全球網際網路互連運作之說明。註冊管理機構未依第一項規定備齊報備資料者,電信總局得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
  13.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6條 註冊管理機構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之註冊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法律或依法律授權之法規。二、危害網際網路之互連或運作。三、危害國家安全或妨害治安。四、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註冊管理機構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
  14.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7條 註冊管理機構應就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訂定業務規章。並應於提供服務前十四日報請電信總局備查;變更時亦同。業務規章應備置於網站及業務場所供消費者審閱;其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電信總局得限期命註冊管…
  15.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8條 註冊管理機構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服務收費標準,應以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註冊管理機構應邀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費率委員會決定服務費率,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後實施。
  16.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9條 註冊管理機構對於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之註冊業務,得委託受理註冊機構執行。註冊管理機構應於委託生效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註冊機構名單公告並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17.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14條 電信總局得輔導協助註冊管理機構從事下列事項:一、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政策、技術之研究。二、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運作安全與效能提升之促進。三、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之人才培訓。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
  18.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第15條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註冊管理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二個月內依第五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報請電信總局備查,並於三個月內將第七條所定業務規章及第十條所定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報請電信總…
  19. 行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3-1條 …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之紀錄。
  20.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網際網路位址(InternetProtocolAddress):指為供辨識網際網路設備位置所在,依網際網路標準所規劃用以分配予設備之位址。二、網域名稱(DomainName):指依網際網路標準,由…
  21.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 第4條 本辦法之輔導對象為網際網路位址註冊管理機構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包含國碼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ccTLDRegistry)及通用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機構(gTLDRegistry)。
  22. 行政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輔導辦法 第6條 …提供顧問輔導及諮詢服務等措施,協助輔導對象辦理下列事項:一、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政策、技術之研究。二、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運作安全與效能提升之促進。三、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之人才培訓。四、網際網路位址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