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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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 …電信事業:指電信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電信事業。五、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指透過網際網路平臺或版位,提供刊登或推播廣告之服務並收取對價,且為民眾接觸之廣告最終端網路平臺業者。六、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指非屬電子支付機構…
  2.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27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利用網際網路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提供網路廣告服務且達一定規模者,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前項一定規模之計算基準,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定之。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所定計算基準公告符合一定規模之業者名單…
  3.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28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揭露下列資訊:一、業者、代表人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法律代表之姓名或名稱。二、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地址、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等得快速直接通訊之聯繫方式。三、其他依法規應公開揭露之資訊。
  4.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29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及其代表人於中華民國無營業所或住居所,且未設立分公司者,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以書面指定中華民國境內我國國民、依法登記之法人或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為其法律代表,並向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提報法律代…
  5.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30條 網路廣告平臺刊登或推播之廣告,不得含有涉及詐欺之內容。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應建立下列管理措施:一、對其網路廣告服務,應以數位簽章、快速身分識別機制或其他安全性相當之技術或方式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之身分。二、對其網路廣告服務…
  6.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31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於其平臺刊登或推播廣告時,應於廣告中揭露下列資訊:一、標示為廣告之訊息。二、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相關資訊。三、廣告依法須經許可者,其許可字號。四、廣告使用深度偽造技術或人工智慧生成之個人影像。網路廣告平臺業…
  7.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32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知悉其刊登或推播之廣告為詐欺廣告或明顯涉及詐欺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主動或依司法警察機關、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通知期限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處置,…
  8.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33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通知其經營之平臺所刊登或播送之內容有涉及詐欺犯罪嫌疑情事者,應先行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與詐欺犯罪有關之內容。
  9.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37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應採可行之技術,於合理期間保存電磁紀錄、文書、影像、物品、用戶註冊及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連線紀錄或交易紀錄等足以重建使用者及個別交易之有關資料。但法律另有較長保存期間規定者,…
  10.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38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連線遊戲業者執行本條例規定之防詐措施,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機構或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電商業者及網路…
  11.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39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經依同條第五項規定通知限期補正而…
  12. 行政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57條 網路廣告平臺業者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及提報法律代表者,依本條例對該業者所為文書之送達以公告代之,自公告之次日起發生效力,並刊登政府公報及於機關網站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