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商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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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17條 …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惟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前項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從事研究人員之認…
  2. 行政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6條 …級機關訂頒之廉政倫理、政治或行政中立規範。六、未依法令兼職或經營商業。七、其他不合於軍人身分,足生影響於軍譽或服役機關勤務運作之行為。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不得為重大懲罰。
  3. 行政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7條 …不實,致造成不良後果,情節較重。(六)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經營商業、投機事業。(七)有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八)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誡:(一)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二)處…
  4. 行政國民體育法 第22條 …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第3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受輔助宣告之人獨立經營商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應經輔助人同意;申請商業登記時,應附輔助人之同意書。
  6.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2條 …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惟應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前項所稱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指自設立登記日起未滿八年者。…
  7. 行政商業團體分業標準   …造、安││││裝、施工,則歸屬各設備之製造業。│││殯葬設施經營商業│經營公墓、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電視商業│經營無線電視電臺之事業│││交通設施商業│經營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安全防護││…
  8. 行政商業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第4條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申請經營商業登記,其申請代理經營登記,每件規費新臺幣五百元。
  9.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9條 …工礦商業而為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者,不以經營商業論。人員非經鹽務總局特許,不得兼任他種職業,或耗其時間於有礙職務之事,違者應予處分,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薪津,該管長官知情不舉,同予處分。
  10.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14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但經公股股權管理機關(構)指派代表公股或遴薦兼任政…
  11. 考試公務員服務法 第26條 …員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人員職務範圍,由各該公營事業機構…
  12.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2條 …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二、經營商業:指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並執行該職務業務…
  13.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3條 …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以下簡稱事業機構人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但經任職之國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任職機構)指派或向任職機構申請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申請程序、申請期程及其他相關作業規定,由任職機構定之。
  14.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4條 事業機構人員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二、其他違反法令及公序良俗之情形。事業機構人員依規定申請於工作時間內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有發生前項任一款情形之…
  15.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5條 任職機構同意事業機構人員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後,發現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有前條所定禁止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同意。
  16.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機構人員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除依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任職機構之相關人事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17. 行政財政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公務員經營商業及從事兼職管理辦法 第7條 …條第一項或前條規定,或有第五條情事經任職機構撤銷或廢止同意其經營商業或從事兼職,任職機構得依考核及獎懲規定議處。任職機構因此受有損害時,並得請求賠償。
  18. 行政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2條 …師)。本辦法所定兼職,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兼課及兼職。
  19. 行政國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4條 教師不得經營商業。但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九項規定兼任董事、監察人或獨立董事者,不在此限。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
  20.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2條 …師)。本辦法所定兼職,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兼課及兼職。
  21. 行政少年矯正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兼職處理辦法 第4條 教師不得經營商業。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教師到職前擔任前項職務或經營事業須辦理解任登記者,至…
  22.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第3條 各機構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部或各機構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非屬前項經本部或各機構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23. 行政交通部所屬公營事業機構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者以外人員經商兼職辦法 第3條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照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24.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管理辦法 第3條 存保公司事業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會或存保公司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非屬前項經本會或存保公司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依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25.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管理辦法 第4條 存保公司事業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事項,除本辦法規定外,並應依相關人事法令、工作規則及其他規章辦理。
  26. 行政中央銀行所屬事業機構公務員經商兼職管理辦法 第3條 兩廠人員得依業務需要,經本行或兩廠指派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職。非屬前項經本行或兩廠指派者,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或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比照本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