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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筆
類別: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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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27條
事業各業務之資金成本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
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
-因營業活動發生之非付息負債)x資金成本率。前項所稱
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
,指依資產分離原則規定分離至各業務之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