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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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條 為處理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以穩定金融信用秩序,改善金融體質,健全金融環境,並建立管理及運作機制,特制定本條例,設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2.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稱經營不善之金融機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中央主管機關檢查調整後之淨值或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淨值為負數。二、無能力支付其債務。三、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