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基礎設施」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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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戶自行架設資通設備之機房。十四、電信基礎設施:指電信設備及其管線基礎設施。
  2.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條 …、經營者:指經主管機關特許並發給執照經營固定通信業務者。六、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市內、長途及國際通信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電信線路、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配…
  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
  4.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依其他法令應取得相關證照、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核准、同意者,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為建設其固定通信網路之必要,須與公用事業所有管…
  5.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無法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者,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請求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
  6.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共同成立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建設及共用事項。
  7.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75條 經營者間之管線基礎設施及相關電信設備共用或其他依本規則規定應由經營者間協商之事項,經營者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與他經營者相互協商之。如就同一事項有數經營者請求協商時,得同時為之。前項所定協商,應於開始協商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
  8. 行政電信法 第2條 …、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三、管線基礎設施:指為建設電信網路所需之架空、地下或水底線路、電信引進線、電信用戶設備線路、及各項電信傳輸線路所需之管道、人孔、手孔、塔臺、電桿、配線架、機房及其他…
  9. 行政電信法 第3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請求有償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被請求之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之。
  10. 行政電信法 第32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設置管線基礎設施及終端設備之需要,得使用公、私有之土地、建築物。其屬公有之土地、建築物者,其管理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因使用土地或建築物致發生實際損失者,應付與相當之補償。…
  11. 行政電信法 第62-1條 …一第一項規定者。七、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管線基礎設施共用之請求者。八、規避、妨礙或拒絕電信總局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實施之檢查或不提供資料或拒不到場陳述意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
  12. 行政電信管理法 第46條 …協助其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得以設置。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設置其管線基礎設施時,中央及地方機關應予協助。行政院應考核中央及地方機關、國營事業管理或所有之土地、建築物提供設置電信基礎設施之績效,並每年公布之。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