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線事業機關」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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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52條 …收範圍內必要之管線工程所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一、原有架空線路或管線辦理遷移時,需用土地人應協調管線機關(構)勘定遷移位置,管線機關(構)應依協調結果配合辦理遷移,並負…
  2. 行政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82-1條 …移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一、原有架空線路或管線辦理遷移時,應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勘定遷移位置,管線事業機關(構)應依協調結果配合辦理遷移,並負擔…
  3. 行政市區道路條例 第27條 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管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共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得事後補行申請。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4.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4條 …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時,應依道路狀況、相關公共工程建設計畫及管線事業機關(構)配合計畫等事項,規劃設置幹管或供給管。幹管應設置於道路中央分隔帶或車道下方,供給管應設置於人行道或道路二側下方。
  5. 行政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第12條 …階梯或爬梯。四、材料搬運口及管線分匯室之留設位置及尺寸大小,管線事業機關(構)應配合提出需求計畫,作整合性之規劃。五、配合道路景觀設計。
  6.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公告時,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並通知當地相關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及管線事業機關(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前項共同管道系統,得依實際情況分段公告之,並應以文字或圖表表明下列事項:一、行政區域及規劃地區範圍。二、共同管道位置、名…
  7.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檢討計畫:一、未規劃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挖掘時,應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網路檢討。二、已規劃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之管線事業機關(構)申請挖掘時,應提出配合共同管道系統之建設時程檢…
  8.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之新建或道路系統之更新。三、配合共同管道系統網路之建立。四、管線事業機關(構)之建議。五、其他與共同管道系統有關之公共建設。
  9.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一千分之一。十一、共同管道斷面配置。十二、共同管道之預定使用管線事業機關(構)及使用部分。十三、禁止挖掘道路之範圍及期間。
  10.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實施計畫時,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應配合辦理。
  11. 行政共同管道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管線事業機關(構)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貸款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工程或投資計畫及經費概算。二、申請貸款金額及償還計畫。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12.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共同管道工程建設經費分攤為工程主辦機關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按其參與之共同管道類別負擔三分之二。前項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分攤比例值,依下列公式計算之:Vj×CjRj=───────nΣ(Vj×Cj)j=1R…
  13.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3條 共同管道建設完工後三個月內,工程主辦機關及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提撥總工程經費之百分之五,成立共同管道管理及維護經費專戶,專款專用。前項提撥經費之分攤方式依前條之規定辦理。
  14.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4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維護經費分擔方式為由參與之各管線事業機關(構)於建設完工後第二年起平均分攤管理維護費用之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由主管機關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使用時間或次數等比例分攤。前項管理維護費用不包括主管機關編制內人…
  15. 行政共同管道建設及管理經費分攤辦法 第5條 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一日前,依前一年度所分攤之管理及維護費用及比例,先行提撥百分八十存入專戶支用;年度結束結算後如有不足,各參與之管線事業機關(構)應於次年二月一日前繳付不足之金額。
  16.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條 …其他經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供公眾使用之管線。三、管線事業機關(構):指經營公共設施管線之事業機關(構)。
  17.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規劃、管理共同管道,得設專責單位辦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得設專責單位配合辦理。
  18.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規劃轄區內共同管道系統。直轄市及縣(市)共同管道系統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變更或廢止時,亦同。前項共同管道系統,跨越二個以上行政轄區者,由有關主管機關協議辦理,協議不成…
  19.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依公告之共同管道系統,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實施計畫建設共同管道。前項協調未能一致者,應報由上級主管機關會商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決定之。
  20.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0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或依有關機關(構)之申請,協調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訂定共同管道工程計畫,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計畫應納入共同管道系統,依第八條規定辦理公告。
  21.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1條 …區域位於共同管道系統者,各該主管機關應協調工程主辦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將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列入該重大工程計畫一併執行之。
  22.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7條 …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機構代為管理。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管線事業機關(構)定之。
  23.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19條 共同管道內之公共設施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由各該管線事業機關(構)檢修管理,並定期巡檢作必要之安全措施。前項定期巡檢之考核方式,於管理辦法中定之。
  24.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2條 共同管道之管理及維護費用,由主管機關及有關管線事業機關(構)依前條經費分攤辦法所定比例提撥並設置專戶支用,年度結束後結算之。天然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前項專戶中支應。人為所致災害緊急處理費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於第一項專戶中先…
  25. 行政共同管道法 第2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管線事業機關(構)之申請,得就其應負擔共同管道建設部分經費酌予貸款。前項貸款,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共同管道建設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