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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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指購買日於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登載能源效率等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二、購買日:指買受人購買符合…
  2. 行政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應自下列日期起算,於六個月內向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逾期不得申請退還:一、購買日之次日。二、購買後向銷售人換貨,經銷售…
  3. 行政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 第5條 買受人購買符合本條文規定之電器類貨物且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後退貨,應於退貨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原核定退還稅額之國稅局申請填發繳回減徵貨物稅稅額繳款書後向公庫繳納;已申請惟尚未領取減徵貨物稅稅額者,應於退貨事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