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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2條 公私場所應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空氣污染物種類如下:一、粒狀污染物。二、硫氧化物。三、氮氧化物。四、揮發性有機物。五、甲苯、二甲苯、苯、乙苯、苯乙烯、二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氯…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3條 …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全廠(場)之固定污染源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前項所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指固定污染源正常運作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其具有下列情形致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一、設計不良或操作不當導致設備故障。二、維護…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4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之內容如下:一、空氣污染物種類、成分及其排放量。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方法。三、與排放量有關之參數說明:(一)原(物)料與燃料之種類、用量及其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含量重量百分比、含硫…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5條 公私場所申報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計算依據之順序如下:一、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監測資料。二、依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空氣污染物檢測方法所測之檢測結果。三、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揮發性…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6條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未申報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依原(物)料使用量、燃料購買量、產品產量、歷史檢測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計算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7條 公私場所選擇以排放係數計算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其申報之季排放量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結果差異達二倍以上及七.五公噸以上時,應於收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文件之次季起,以質量平衡計量方式計算該固定…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8條 公私場所申報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優先查核其申報內容:一、同一固定污染源申報任一空氣污染物之年排放量,高於操作許可證登載年許可排放量百分之十以上。二、同一固定污染源申報任一…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 第9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查核作業,得限期公私場所提報下列相關資料:一、原(物)料、燃料之購買憑證、揮發性有機物成分含量重量百分比、含硫量重量(體積)百分比等證明文件及其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主管機…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6條 …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放係數或替代計算方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依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推估排放量。但其固定污染源採密閉集氣系統收集空氣污染物至排放管道者,得以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推估排放量。公私場所固定污染…
- 行政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27條 …者,應於異動前,依操作許可證申請及核發程序辦理。但推估未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者,得不重新進行檢測。二、改用低污染性原(物)料或燃料、拆除或停止使用產生空氣污染之設施、增設防制設施或提升防制效率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14條 …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其增量得報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並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不受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核發之許可證登載之年許可燃料用量及排放量之限制;屬…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21條 …及十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其固定污染源前一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前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季排放量之計算、記錄、申報內容、程序與方式、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第2條 …燃煤發電,調整發電使用之燃料種類,致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及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應檢具執行計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為之。
- 行政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第3條 …率、備轉容量、備轉容量率。三、調度增加燃氣發電量、燃料用量、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與配合減少燃煤發電量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及其監測方式。四、應暫緩或停止執行計畫之時機點及其後續改善作為或替代方案規劃。五、經審查通過之…
- 行政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第5條 …執行計畫,應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增加燃氣發電之燃料用量。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限制。三、其他與增加燃氣發電量有關之必要事項。前項執行計畫之核可期間,不得逾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行政空氣品質嚴重惡化採取緊急防制措施期間電業調整燃氣用量核可程序辦法 第7條 …括下列事項:一、執行方式。二、調度增加燃氣發電量、燃料用量、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配合減少燃煤發電量之電力設施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其監測方式。三、減少燃煤發電地區之空氣品質改善成效。四、增加燃氣發電之電力設施所在地區及其下風處…
- 行政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準則 第3條 …,計算個別污染物排放量。二、粒狀污染物: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申報辦法)規定之排放量計算方式,取申請日前七年內完整操作年度之最大年排放量,計算個別污染物排放量。三、公私場所使用天然氣或…
-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2條 …所得額標準或同業利潤標準尚未公告時,以前一年度為準。六、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所得利益計算期間,因違反本法行為排放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總和。七、總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所得利益計算期間排放各種空氣污染物之排放量總和。八、所…
-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5條 前條積極利益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算,有不同方式之計算結果者,則以平均值認定之:一、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測、查證資料核算,其公式以營業淨利(元)乘以下列比值,其比值以相同單位…
-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6條 第四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無關者,依下列方式推估:一、檢驗測定機構因違法行為所生之營業淨利。二、未依規定或虛偽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專責人員或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該人員所獲之對價或報酬。三、以他人與違反…
- 行政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8條 …算其因遲延支出所獲利息之所得利益。前條第三款經常性支出成本與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有關者,得以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經常性支出成本(元)=違法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單位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處理成本+其他年支出費用前…
- 行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請改善排放空氣污染物總量及濃度管理辦法 第2條 …可之污染物。前項申請以同一公私場所內一個以上固定污染源減少其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抵換另一個以上固定污染源之排放量,其在申請範圍內之所有固定污染源改善排放後之空氣污染物總量應低於改善前之總量。第一項各款不同污染物之排放量不得…
- 行政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2條 …、單位小時管道排放量(以下簡稱管道排放量):指單一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單位為公斤/小時。六、污染防制設備處理效率(以下簡稱處理效率):指空氣污染物經污染防制設備處理後之排放量削減百分比,依同步檢測污染防制設備前端…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實施功能性定期檢測之日起,依當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申報溯及一年內之最大申報原(物)料、燃料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百分之九十以上認定。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19條 …率級數之申請,以及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與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計算依據。
- 行政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第二十條規定。三、固定污染源製程、設施或操作條件改變致增加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或種類,符合應辦理操作許可證變更或異動之規定。前項公私場所經令回復檢測頻率級數者,自接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翌日起實施之例行性定期檢測適…
- 行政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及緊急防制辦法 第8條 …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空氣污染源種類、特性及防制設施。二、空氣污染物排放量、配合削減方法及達成各項應變防制措施所需時間。三、預計削減之排放量、削減之百分比及相關計算基準。四、監測及通報方式。五、應變計畫演習、演練或訓練…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5條 …染源與防制設備運作監測設施。前項排放量較小者,指該排放管道之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小於同一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總排放量百分之十,不同污染物應個別計算之。第二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未選擇排放量最大排放管道監測、不符合排放量…
- 行政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第29條 公私場所執行空氣污染物減量改善措施致空氣污染物排放量減少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得檢具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以其他可證明同等處理成效之方式替代監測方案執行。前項空氣污染物減量改善措施,指改用低污染性原…
-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 第3條 …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調整為每年一月底前,將其前一年各季空氣污染物排放量與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一次申報及繳納。前項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排放之個別空氣污染物種類排放量任一季超過一公噸者,應即依第一項規定申報、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