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苗業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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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3條 …者。五、種苗:指植物體之全部或部分可供繁殖或栽培之用者。六、種苗業者:指從事育種、繁殖、輸出入或銷售種苗之事業者。七、銷售:指以一定價格出售或實物交換之行為。八、推廣:指將種苗介紹、供應他人採用之行為。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44條 經營種苗業者,非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發給種苗業登記證,不得營業。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其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45條 …業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登記證字號、登記年、月、日。二、種苗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三、經營種苗種類範圍。四、資本額。五、從事種苗繁殖者,其附設繁殖場所之地址。六、登記證有效期限。七、其他有關事項。前項第二款或第…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46條 種苗業者銷售之種苗,應於其包裝、容器或標籤上,以中文為主,並附上羅馬字母品種名稱,標示下列事項:一、種苗業者名稱及地址。二、種類及中文品種名稱或品種權登記證號。三、生產地。四、重量或數量。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之事…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47條 種苗業者於核准登記後滿一年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滿一年而無正當理由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登記。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49條 種苗業者廢止營業時,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歇業登記,並繳銷登記證;其未申請或繳銷者,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廢止之。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50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種苗業者應具備之條件及設備標準,銷售種苗之標示事項,種苗業者不得拒絕、規避、妨礙;檢查結果不符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所定條件及標準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出示身分證明。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登記種苗業者異動資料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年之登記及變更登記資料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品種權證書、種苗業登記證遺失或毀損時,品種權人、種苗業者得敘明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 行政基因轉殖植物之標示及包裝準則 第3條 …名稱得以英文或其他有助於說明之外國文字標示。四、推廣或銷售之種苗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五、生產地。六、重量或數量。七、基因轉殖植物之特性。八、基因轉殖植物之使用與栽培目的。九、其有分裝情形者,應標示分裝業者名稱及其地址。…
- 行政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2條 種苗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一、自然人或法人。二、有固定之營業場所。
- 行政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3條 申請種苗業者登記,應載明之經營種類如下:一、育種。二、種子、苗木繁殖。三、種子、苗木輸出。四、種子、苗木輸入。五、種子、苗木銷售。六、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
- 行政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4條 經營育種或繁殖之種苗業者應具備設備如下:一、育種業者:(一)低溫冷藏設備:冰箱或冰櫃等供做儲藏種苗材料、用具或藥品等用途者。(二)消毒或滅菌設備:作業過程中防除病菌污染所必需之機具。二、繁殖業者:(一)種子繁殖業者1.種…
- 行政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5條 經營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之種苗業者,應向釋出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營業項目登錄。前項種苗業者應有專責管理人員並採取相關管理措施,避免與非基因轉殖植物混雜。
- 行政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 第6條 前條種苗業者,應以專一識別碼為索引,備置經營登記簿,載錄下列資料:一、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二、基因轉殖植物之來源。三、繁殖者,其繁殖紀錄。四、基因轉殖植物之銷售去處。五、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日期及數量。六、基因轉殖植物之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