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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3條 …除依附表五規定辦理外,應符合畜牧法、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及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 行政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畜牧場,其類型如下:一、種畜禽畜牧場:指專門飼養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血統登錄之種畜、禽者。二、生產畜牧場:指種畜禽畜牧場以外飼養家畜、禽者。
- 行政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8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申請種畜禽或種源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公司、機關(構)或畜牧場之證明文件。二、育成或發現經過。三、飼養試驗報告四、實物、產品或其照片。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行政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9條 …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審查案件時,得通知申請人或異議人限期提供種畜禽或種源材料及其他相關資料,供檢定性狀之用。
- 行政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受理種畜禽或種源登記時,應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審查。
- 行政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經登記之種畜禽或種源,於推廣或銷售時,不得誇大其範圍及內容。
- 行政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前條之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種畜禽來源。二、種畜禽飼養場所。三、所有人及其地址。四、種畜禽類別。五、品種或品系。六、種畜禽性別。七、種畜禽特徵及識別標記。
- 行政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種畜禽所有人應於下列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或換、補發種畜禽血統登錄證明書:一、所有人或其地址變更。二、種畜禽飼養場所變更。三、血統登錄證明書毀損或遺失。
- 行政畜牧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種畜禽業者於銷售已辦理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源時,應檢附血統登錄證明書。
- 行政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第2條 …如下:一、基因轉殖: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轉殖基因殖入種畜禽之個體、體細胞、胚胎細胞、胚幹細胞或生殖細胞中,產生基因重組或移置者。二、轉殖基因:指重組基因或原本不屬於該種畜禽或種原之基因或去氧核醣核酸(DNA)或核…
- 行政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第3條 凡由國外引進或國內培育之基因轉殖種畜禽,應依本辦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田間試驗,並經生物安全性評估後,始得推廣利用。前項種畜禽之利用如係供試驗研究機構作試驗研究使用者,不在此限。
- 行政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第4條 生物安全性評估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一、基因轉殖種畜禽之研究應用目的及背景。二、原始種畜禽或種原之中英文名稱。三、原始種畜禽或種原來源及一般生物學特性。四、轉殖基因之名稱、來源、特性及組成。五、轉殖基因載體。六、轉殖方法與…
- 行政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基因轉殖種畜禽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審議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相關事宜。
- 行政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書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並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繳交委託試驗費用;委託試驗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第7條 經本辦法審核通過之基因轉殖種畜禽如供食用者,應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供為食用。
- 行政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第8條 經本辦法審核通過之基因轉殖種畜禽如非供食用者,應依使用目的,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應用於該特定用途,並不得作為食用。
- 行政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第9條 經本辦法審核未通過之基因轉殖種畜禽,應予以符合人道方式進行安樂死與銷毀。
- 行政畜牧法 第3條 …本法設立或本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動物屠宰處所。五、種畜禽:係指供繁殖用之家畜、家禽。六、種源:係指與種畜禽有關之遺傳物質如精液、卵、種蛋、胚、基因、及經遺傳物質轉置或胚移置所產生之生物。七、種畜禽業者:係指從事…
- 行政畜牧法 第12條 發現、育成或自國外引進新品種或新品系之種畜禽或種原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審定核准登記後,始得推廣、銷售。種畜禽或種原業者不符前項審定,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備具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再審查。種畜禽或種…
- 行政畜牧法 第12-1條 種畜禽或種原涉及遺傳物質轉置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始得推廣利用;其遺傳物質轉置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畜牧法 第12-2條 二人以上於同一新品種或新品系之種畜禽或種原以相同或近似之名稱各別申請登記時,應准最先申請者登記;其在同日申請而不能辨別先後者,由各申請人協議讓歸一人專用;不能達成協議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二人以上種畜禽業者於本法施行前已…
- 行政畜牧法 第13條 依第十二條登記之品種或品系,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種畜禽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辦理血統登錄。
- 行政畜牧法 第14條 種畜禽業者所飼養之種畜禽應辦理血統登錄者,其用於配種之公畜禽,須有血統登錄,母畜禽須半數以上具有血統登錄。
- 行政畜牧法 第15條 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標準。
- 行政畜牧法 第16條 經血統登錄之種畜禽或種原,應接受主管機關追蹤檢定及檢查,不合格者,廢止其血統登錄。
- 行政畜牧法 第17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或檢驗種畜禽業者之種畜禽、種源、設備、血統登錄及有關紀錄,種畜禽業者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種畜禽及種源經前項檢查或檢驗,發現有法定傳染病或遺傳性疾病者,不得供繁殖用。第一項之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
- 行政畜牧法 第18條 種畜禽、種源有遺傳性疾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害人體健康之虞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單位執行撲殺銷燬,並酌予所有人補償;其補償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有關機關、畜牧團體代表、專家及學者評定之。
- 行政畜牧法 第19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畜禽、種源,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始得輸出或輸入。
- 行政畜牧法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存種畜禽資源及改良家畜、家禽性能,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收集、鑑定、保存及研究等事項。
- 行政畜牧法 第2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評鑑種畜禽業者。經評鑑優良者,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