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入違規舍被告」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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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2條 …及其授權之人。三、看守所人員:指第一款看守所之戒護人員。四、移入違規舍被告:指依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施以懲罰之被告。五、違規行為:指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所稱妨害看守所秩序或安全之行為。六、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
  2.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3條 看守所應設置違規舍。移入違規舍被告應與其他被告分別羈押之。
  3.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6條 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施以輔導,並得增加個別輔導頻率,促進其遵守紀律。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排定適當運動及活動,嚴禁體罰。看守所應訂定違規舍作息時間表,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實施。
  4.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7條 看守所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二、應隨時注意其身心狀況。三、應分配之飲食、物品,不得與其他被告有差別待遇。四、應提供足敷使用之生活設施。五、舍房內電扇或抽風機之啟閉時段,不…
  5.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8條 對於移入違規舍被告生活處遇管制如下:一、應停止作業。二、穿著指定之服制。三、禁止吸菸。四、除電動刮鬍刀使用時發給外,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五、自費購買之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品為限。除前項所定之生活處遇管制外,應依本法之…
  6. 行政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第19條 移入違規舍被告因借提或移押於其他看守所時,移出看守所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看守所;移入看守所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