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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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第2條 …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之訓練、測驗,及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以下簡稱登錄發證單位)辦理管理人員之登錄、發證,應依本辦法規定…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條 …宅服務業經營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店面或辦公室等固定場所。八、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指租賃住宅服務業依本條例規定所置從事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人員。九、轉租:指承租租賃住宅,以其全部或一部租與他人居住使用,他人支付租金之租賃行為…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19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於完成公司登記後六個月內繳存營業保證金、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及加入登記所在地之同業公會,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並領得登記證後,始得營業;屆期未辦妥登記者,由直轄市…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1條 …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營業後,原登記事項變更者,除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之異動,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租賃住宅服務業及其分設營業處所營業後,所置…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5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僱用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代管業務及包租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其分設營業處所者,每一營業處所,應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至少一人。前項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受…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6條 經參加全國聯合會舉辦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訓練並測驗合格者,應於取得合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構)、團體、學校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始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前項證書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27條 有第二十條第四款、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已充任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證書及公告,並註銷其登錄。租賃住宅服務業所屬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有前項所定不得充任之情形者,不得執行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2條 下列文件應由租賃住宅服務業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一、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二、租賃契約書。三、住宅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四、屋況與附屬設備點交證明文件。五、租金、押金及相關費用收據。六、退還租金、押金證明。前項第…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3條 …站,揭示下列文件資訊:一、登記證。二、同業公會會員證書。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四、代管費用收取基準及方式。前項第四款規定,於經營包租業務者不適用之。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7條 …限內補足營業保證金。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具備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資格者從事業務。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即執行業務。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並簽訂租賃…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8條 …退還預收租金或押金。四、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指派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簽章。五、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供相關資訊或提供不實資訊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39條 …規定,未於期限內申請變更登記。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異動未於期限內報請備查。四、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置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五、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所屬專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同時受僱於…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1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從事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二年;二年屆滿未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不得繼續執行代管業務或包租業務。租賃住宅服務業僱用違反前項規定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依第三十…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42條 外國人得依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及測驗。前項測驗合格並登錄及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得受僱於租賃住宅服務業為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充任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者,其有關業務上所為之文件及圖說,應以…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四、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五、同業公會會員證明影本。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一、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屬租賃住宅服務業登記證影本。三、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影本。四、租賃住宅管理人員名冊及其證書影本。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事項如下:一、所屬租賃住宅服務業名稱、統一編號、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營…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之租賃住宅管理人員有到職或離職異動者,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於異動之日起三十日內,造具名冊向該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備查。租賃住宅服務業因停業、解散或…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所置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為外國人者,於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到職備查時,並應檢附符合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資格、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十七條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 行政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4條 租賃住宅管理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或廢止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得重新請領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