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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科學園區公共空間(以下簡稱公共空間),包括以下場所空間:一、公園:指依都市計畫所設置之公園、配合公共工程興建或其他依法令設置供公眾遊憩之場地。二、綠地:指穩定保持植物生長,可供生態、景觀防災、公眾遊憩之土地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