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武裝保全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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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航業法 第3條 …互關係、運送作業、收費、聯運及配貨等事項而訂立之約定。十二、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指經營中華民國籍船舶之船舶運送業所僱用外國籍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持有或使用槍砲、彈藥、刀械之人員。
  2. 行政航業法 第27-1條 …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船舶運送業得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前項船舶運送業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並由航政機關轉知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船舶運送業應令其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
  3. 行政航業法 第50-1條 …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一、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二、違反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
  4. 行政船員法 第87條 …往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倘雇用人未依航業法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應告知船員並依其意願。
  5. 行政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中華民國籍船舶航行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船舶運送業應於僱用三日前逐船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航政機關備查:一、報備書(如附件一)。二、船舶國籍證書影本。三、船舶航行計畫書。四、僱用計畫。五、保險…
  6. 行政中華民國籍船舶於受海盜或非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4條 中華民國籍船舶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及刀械,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管理及監督應由船長負責。前項槍砲、彈藥及刀械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保管及使用應建立紀錄保存船舶運送業並應於使用後立即通報航政機關。第一項之私人…
  7. 行政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 第8條 …休業達一年以上。(三)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或違反同條第三項規定,所僱用非我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未在國外登(離)船,或進入已…
  8. 行政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前項漁業人應於僱用七日前逐船填具報備書(格式如附件),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漁船所屬遠洋漁業產業團體(以下簡稱漁業團體)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
  9. 行政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3條 …、設備及其任務。三、僱用期間。四、登(離)船時間及地點。五、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指揮和管理。六、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槍砲、彈藥及刀械清單及自登船至離船期間之保管、使用規範。前項僱用計畫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私人…
  10. 行政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5條 船長應負責管理及監督漁船上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前項槍砲、彈藥、刀械之保管及使用,自私人武裝保全人員登船至離船期間應建立紀錄保存。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砲、彈藥、刀械,不得逾…
  11. 行政漁業人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辦法 第6條 所僱用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有異動或解僱離船時,漁業人應於異動或解僱後七日內,製作異動清冊(包含異動人員、登(離)船時間、登(離)船港口、槍砲、彈藥、刀械異動狀況等)報請漁船所屬漁業團體轉中央…
  12. 行政漁業法 第39-1條 …法武力威脅高風險海域者,該漁業人得僱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前項漁業人應逐船檢附相關文件,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轉知內政部、財政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漁業人應令其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
  13. 行政漁業法 第64-2條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僱用私人武裝保全人員未事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二、違反第三十九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僱用非本國籍之私人武裝保全人員及其持有或使用之槍砲、彈藥、刀械,未在國外登(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