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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組織法 第1條 …辦理普及全國科學教育,提升全民科學素養,並輔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以下簡稱本館)。
  2.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種類如下:一、社會教育館。二、圖書館、圖書資訊館或圖書室。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四、體育場館。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六、動物園。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
  3.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3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組織類型如下:一、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個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社會教育機構。二、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個人、法人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人民團體(以下簡稱為人民團體)設立,並辦理財團法…
  4.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4條 個人申請設立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一、設立申請書:包括名稱、地址、設立宗旨、種類及規模。二、創辦人與主管之國民身分證明影本及主管之學、經歷證明文件…
  5.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5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者,不在此限:一、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與政府機關(構)有關之名稱。二、應冠以私立字樣。三、應標明其種類。四、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
  6.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6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置主管一人,並以專任為原則。
  7.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7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設立者,應由創辦人於一年內檢具第四條所定文件、資料,申請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者,並應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第四條申請設立程序,得併同前項申請立案程序辦理;…
  8.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立案申請後,經會同相關機關實地勘查,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核准其立案,並通知申請人;未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通知申請人。
  9.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9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始得開辦。
  10.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0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核准立案名稱相符。
  11.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之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董事總額、資格、任期及董事加推候選人與選聘、解聘及連任。二、董事長推選及解職。三、董事會之組織、職權、開會次數、召集程序、會議主席之產生、決議方法及董事有利害關…
  12.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2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
  13.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3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創辦人為當然董事,創辦人超過三人時,互推一人至三人為當然董事。當然董事辭職或死亡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由董事會補選之。第一屆董事,除由創辦人擔任外,其餘由創辦人於直轄市、縣(市)主…
  14.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並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董事始得行使職權: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二、全體當選人名冊。三、董事願任同意…
  15.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5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訂定及修正。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三、機構主管之選聘及解聘。四、機構發展計畫及報告之審核。五、基金之保管及運用。六、經費之籌措。七、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八、…
  16.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登記後,其不動產或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
  17.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7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及法人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其法人監督事項,依本辦法及相關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規定辦理。
  18.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8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核准立案後,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並應開設社會教育機構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平日收支經費之用。法人或團體附設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年度所得應列歸法人或人民團體之收入統籌運用。私立社會教育機構之盈…
  19.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9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之展演或其他活動,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
  20.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0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有變更創辦人、主管、設立種類或名稱之必要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21.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1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需改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核准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
  22.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3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自請停辦,應敘明理由、停辦期限,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並應對外公告。未依規定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經三次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立案。前項停…
  23.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4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立案。
  24.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5條 財團法人私立社會教育機構經廢止立案時,其賸餘財產之歸屬,依其章程之規定,無章程之規定時,歸屬於其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充作發展教育事業之用。
  25.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6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二年以上,組織健全,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構獎勵之:一、辦理社會教育績效卓著。二、對教育有特殊貢獻。三、擴充或增置設施、設備、館藏或圖書,對社會教育確有貢獻。
  26.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8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接受獎勵所增添或購置之財物,應列入其財產清冊,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7.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29條 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辦理社會教育,違反設立目的、核准內容或條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情節分別為下列處理:一、糾正。二、限期整頓改善。三、停止部分或全部活動。四、廢止立案,命令解散。
  28. 行政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私立社會教育機構,其與第十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者,應自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
  29. 行政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 第3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包括機構、團體及個人三類:一、機構: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有關文教機構。二、團體:依法令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三、個人:實際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之個人。
  30. 行政終身學習法 第4條 終身學習機構之種類如下:一、社會教育機構:(一)社會教育館。(二)圖書館。(三)科學教育館或科學類博物館。(四)體育場館。(五)兒童及青少年育樂場館。(六)動物園。(七)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二、文化機構:(一)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