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碼頭經營者」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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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3條 …代理人。六、船方:指船舶所有人、運送人、船長或其代理人。七、碼頭經營者:指與港口管理機關(構)以約定興建、租賃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方式,取得碼頭設施經營權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2.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港區碼頭供工作者作業來往之通路、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置必要之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妥為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3.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對裝卸作業場所及陸上通道,其接近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4.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雇主、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沿碼頭或岸邊設置通道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堆放貨物於碼頭者,保持一條自碼頭至船上暢通無阻之通道。二、通道寬度保持一公尺以上,除固定之構造物、使用中之器械及工具外,不得有其他障礙物留…
  5.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條 …、救生器具、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非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營者或船方之授權,不得移動。但因情況緊急,確有移動之必要者,應於此原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6.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5條 港區作業場所及碼頭通道之危險部分,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設置充分之照明,採取安全有效之照明方法。前項照明,除由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設置外,船邊裝卸作業區照度不足者,應由負責裝卸之雇主洽船方於作業前增設…
  7.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8條 …,有濕氣侵入照明燈具內部致生危險之虞者,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應裝設有防濕功能之遮蓋物。
  8.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47條 …、堆貨、卸貨或其他類似作業,須借助船方、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始能安全作業者,應共同採取預防災變之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