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通訊日數不明」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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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33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稱監察通訊日數不明,包括下列情形:一、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而其監察通訊日數不明或無從計算者。二、違反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洩漏、提供或使用通訊監察所得之資料,而無從計算其監察日數者。
  2. 行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20條 …以下計算。但能證明其所受之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前項監察通訊日數不明者,以三十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