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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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電業法 第2條 …:指經營與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相關承裝事項之事業。二十一、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指經營與用戶用電設備相關之檢驗、維護事項之事業。二十二、需量反應:指因應電力系統狀況而為電力使用行為之改變。二十三、輔助服務:為完成電力傳輸…
- 行政電業法 第32條 …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依第五十九條規定登記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之。第一項用戶用電設備之範圍、項目、要件、配置及其他安全事項之規則,及前項檢驗之範圍、基準、週期及程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電業法 第59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應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
- 行政電業法 第60條 …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並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定期申報檢驗維護紀錄。前項電力設備與用電…
- 行政電業法 第62條 電器承裝業及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用他人之登記執照。二、將登記執照交由他人使用。三、於停業期間參加投標或承攬工程。四、擅自減省工料。五、將工程轉包、分包及轉託無登記執照之業者。六、工程分包超過委託總價百…
- 行政電業法 第83條 未辦理登記而經營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之情形,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停止營業;屆期未改善或不停止營業者…
- 行政電業法 第84條 電器承裝業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相關工業同業公會。二、聘僱不符第五十九條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資格之人員從事電力工…
- 行政電業法 第85條 …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未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 行政電業法 第87條 …關工作。二、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七項所定規則中,有關電器承裝業與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之規定。三、裝有電力設備之工廠、礦場、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及受電電壓屬高壓以上用電場所之負責人違反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未辦理登記或未定期申報…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5條 …竣工試驗:一、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二、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三、監造電機技師之執業機構或所屬機關。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012條 …換,得由甲級電器承裝業於用電現場承裝,並由其監造電機技師會同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與該甲級電器承裝業試驗。有特殊需求須於現場組裝,並經輸配電業同意者,亦得適用之。三、氣體絕緣開關設備試驗有困難者,得以整套及單體型式試驗報告送…
- 行政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規定受僱於各級承裝業之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用電場所或其他承裝業依法登記之職務。
-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9條 用電場所申請登記僱用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六百元。用電場所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百元。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 行政電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登記或展延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三千元。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變更登記、補發或換發登記執照者,應繳納登記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前項申請同時申請數項者,其登記費以一件計之。
-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 行政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5條 …負責人之分界點,不在此限。第一項所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得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擔任。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2條 …辦理。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得委託依法登記執業之專業技師或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辦理前項檢驗。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委託對象之資格條件、委託事項範圍、利益迴避原則、公平性原則、終止與其他必要事項訂定規範,及建立用戶申…
-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8條 …之一出具:一、中央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檢驗機構。二、登記合格之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三、監造電機技師之執業機構或所屬機關。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訂定竣工報告單格式,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4條 …高壓以上之用電場所,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另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負責維護與電業供電設備分界點以內一般及緊急電力設備之用電安全:一、低壓:六百伏特以下供電,且契約容量達五十瓩以上之工廠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