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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3條 本法所稱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或裝設自用發電設備所裝置之導線、變壓器、開關或其他相關電氣設備工程。
  2.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5條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及監造之範圍如下:一、契約容量在一百瓩以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二萬二千伏特以上電壓之電力設備。(二)變壓器容量合計超過五百千伏安。(三)二萬二千伏特…
  3. 行政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第6條 其他法令另定有電業設備工程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設計監造之範圍者,並應依其規定辦理。
  4. 行政電業法 第59條 …相關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在向電業申報竣工供電時,應檢附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報竣工會員證明單,方得接電。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
  5. 行政電業法 第61條 …內,依法取得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設計及監造。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範圍,應依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修正施行前既有電業實施之工程範圍為準;其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全國性電機技師公會、相關電氣工程工業同…
  6. 行政電業法 第81條 …單,即允許接電。七、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理電業設備或用戶用電設備工程之審查核定時,未查明應檢附之電機技師公會核發之會員證明,即擅自審查核定或接電。八、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方式及範圍使用…
  7.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條 …作或維護地下設備或電纜。七十五、設計者:指依電業法規定得設計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者。七十六、合格人員:指依電業法規定得為設計、承裝、施作、監造、檢驗或維護用戶用電設備之人員,或依其他法規規定得從事相關業務之人員。
  8.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3條 …檢驗,經檢驗合格時,方得接電。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對前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辦理設計資料審查、竣工報告審查及現場檢驗接電。
  9.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4條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事先將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送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審查通過後方可施工:一、契約容量一百瓩以上之電力及綜合用電。二、六層以上新建築物之新設用電。三、公寓、商場、大樓等新設用…
  10.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5條 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輸配電業或再生能源發電業應就用戶用電設備責任分界點界面之電力品質及系統安全進行重點審查,其審查項目如下:一、計費電表裝置位置。二、自備緊…
  11.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6條 低壓供電單獨設戶者,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得配合竣工報告審查時一併辦理。前項送審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得以包含用電位置圖、單線系統圖、用電設備配置圖等簡易圖面替代,並註明用戶名稱、用電地址,且免附設計計算資料。
  12. 行政用戶用電設備檢驗辦法 第7條 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期限規定如下。但補件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限內。一、低壓用戶:三個工作日。二、高壓用戶及設置配電場所之低壓用戶:十個工作日。三、特高壓用戶:二十個工作日。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資料審查後返還用戶,審查…
  13. 行政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試驗報告;如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達一百瓩以上,符合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者,應另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電機技師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設計與監造之證明文件及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試驗報告。七、再生能源發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