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保全」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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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條 …員意外暴露,或預防洩漏感染性生物材料,而實施之防護措施。六、生物保全:指為防止感染性生物材料未經授權而取得、遺失、遭竊、濫用、移轉或洩漏,所實施之保護及管理措施。七、處分:指感染性生物材料之新增、刪除品項或增減數量之行為…
  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9條 設置單位應就感染性生物材料,建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機制;其涉及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項目,訂定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及緊急應變計畫。設置單位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第二級至第…
  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生安主管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應由設置單位具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相關領域專業知識能力之人員,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認可訓練機構辦理之生物安全管理人員訓練課程,並取得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擔任。設置單位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於本…
  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生安主管之職責如下:一、擔任設置單位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之對外事務聯繫窗口。二、提供實驗室、保存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諮詢。三、審查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或輸出入…
  5.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行職前及持續適任性評估。六、督導每年管制作業場所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內部稽核,並向生安會報告稽核結果。七、督導管制作業場所實施工作人員之管制性生物材料、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訓練與知能評核。八、督導管制作業場所之生物風險管理…
  6.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4條 …立即終止其前項權限,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違反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管理規定,情節重大。二、涉嫌參加國內、外生物恐怖活動。三、其他相關犯罪行為。
  7.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主管代表。二、實驗室、保存場所管理人員代表。三、與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專業知識人員代表。生安會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其…
  8.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6條 生安會之職責如下:一、制定設置單位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管理政策。二、審議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等級。三、審議實驗室、保存場所申請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及管制性生物材料之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四、審議生物…
  9.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0條 …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口。四、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五、備有生物保全管理手冊。六、定期盤點保存之品項及數量或重量。
  10.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4條 下列人員應依其工作性質,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一、生安主管及其代理人:每年至少八小時。二、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及其代理人:每年至少八小時;另應受管制性生物材料相關課程至少四小時。三、生安會委員:每年至少二小時。四…
  11.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與生物毒素之庫存、處分、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管制作業場所應保存管制性生物材料之庫存、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處分、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事故紀…
  12.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8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生物保全事故時,應立即通報生安主管,其為管制作業場所者,應立即通報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前項事故屬於保存或移轉非屬管制性生物材料之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品項或數量不符,且為遺失、遭竊或發生原因不明…
  13.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2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生物安全、生物保全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令設置單位停止使用或處分相關感染性生物材料,或暫停實驗室或保存場所之全部或一部運作。前項安全疑慮解除,經設置單位生安會確認,並報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
  14. 行政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4條 …機關、機構或行政法人。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並以推動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為其業務之一之機構、法人或團體。三、開設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相關課程,並實施生物安全、生物保全實務教學之專科以上學校。四、為第九條第二項已報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