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醫藥公司」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8 部 條文 81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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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生技醫藥公司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七條之投資抵減,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增資擴充者應辦理增資,並於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且於中華民國一百二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經濟部(以下簡稱…
  2.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4條 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之價款百分之二十,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生技醫藥公司應於其營利事業股東以現金繳納股票價款當日起滿三年之次年一月底前,或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日當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核發營利事業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證明書,逾…
  4.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經核發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醫藥公司,應於該核准函核發之次日起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並於投資計畫完成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一、投資計畫之執行地點位於科學園區…
  5.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經核發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醫藥公司,未能於本部核發核准函之次日起五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或投資計畫項目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本部申請延長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六年。本部核定計畫延長或項目變更時,應副知核…
  6.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生技醫藥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前、後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安裝地位於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或科技產業園區內者,為設立或資本額變更登記之公司登記證…
  7.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經核發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醫藥公司,於申請核發完成證明期間內,經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實地勘查,投資計畫已屬完成,於完成證明尚未核發前,遭受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
  8.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計畫之試驗項目應符合藥事法、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材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其設備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
  9. 行政營利事業適用生技醫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經核發生技醫藥投資計畫核准函之生技醫藥公司,其依核准之投資計畫所募集之資金,以於投資計畫期間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前項所稱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指與該投資計畫有關之下列支出:一、公司固定營業場所之投資、興建、各項與公…
  10. 行政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生技醫藥公司,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二、經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且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未經撤銷或廢止。三、最近三年未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
  11. 行政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指生技醫藥公司於審定函有效期間內從事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業務所支出之下列費用:一、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專職人員,或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兼職人員及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研發…
  12. 行政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5條 生技醫藥公司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支出,於費用發生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本部提出專案認定申請,經核准者,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抵減之;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13. 行政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6條 生技醫藥公司在臺灣地區以外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或總機構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公司於臺灣地區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發生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不得適用本辦法。前項所稱固定營業場所,指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
  14. 行政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7條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第三條研究與發展之支出,得按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按支出年度順序,依序抵減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開始抵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四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
  15. 行政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8條 生技醫藥公司適用投資抵減稅額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生技醫藥公司依本辦法規定申報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與發展之支出者,不得重複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中小企…
  16. 行政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9條 生技醫藥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應於辦理支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支出項目填報,檢附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送請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有適用第三條第一項…
  17. 行政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0條 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投資計畫之試驗項目應符合藥事法、農藥管理法、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材管理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定;其設備安裝地點位於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
  18. 行政生技醫藥公司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生技醫藥公司,其申報之支出,經查明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處理。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有虛報或浮報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致短繳自繳稅款而核定補繳者…
  19.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4條 …生技醫藥產業之創新技術平台及其他策略生技醫藥產品之產業。二、生技醫藥公司:指生技醫藥產業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從事下列業務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審定者:(一)研發製造新藥、新劑型製劑、高風險醫療器材、再生醫療、精準醫療、數位醫…
  20.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5條 …促進生技醫藥產業升級需要,從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業務之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同項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之研究與發展支出,得於支出金額百分之二十五限度內,自有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前…
  21.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6條 生技醫藥公司投資於生產製造所使用之全新機械、設備或系統,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十億元以下之範圍,得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
  22.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7條 為鼓勵生技醫藥公司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生技醫藥公司發行之股票,成為該公司記名股東達三年以上,且該生技醫藥公司未以該認股或應募金額,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股東投資抵減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
  23.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8條 個人以現金投資於未上市或未上櫃之生技醫藥公司,且對同一公司當年度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並取得該公司之新發行股份,持有期間達三年者,得就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限度內,自持有期間屆滿三年之當年度起二年內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
  24.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9條 為鼓勵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參與生技醫藥公司之經營及研究發展,並分享營運成果,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及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之新發行股票,得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應課稅所得額課稅,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但選…
  25.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0條 生技醫藥公司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發行認股權憑證予前條之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依前項規定持有認股權憑證者,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股份,其認購價格得不受公…
  26.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2條 新創之生技醫藥公司,其主要技術提供者為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者,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不得經營商業、股本總額百分之十、第二項及第十四條兼任他項業務之限制。惟應遵守…
  27.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3條 …公立研究機關(構)之研發人員經學校或該機關(構)同意,得擔任生技醫藥公司研發諮詢委員或顧問。
  28.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5條 …享有租稅優惠者,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覆享有本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生技醫藥公司最近三年因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申請租稅優惠,並應停止及追回違章…
  29. 行政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第16條 …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五項規定選擇免予計入取得股票當年度課稅者,生技醫藥公司應於股東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年度之次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列單申報該已轉讓或辦理帳簿劃撥之股份資料;其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者…
  30. 行政適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緩課所得稅辦法 第2條 生技醫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因獎酬或技術投資人因技術入股而取得新發行股票,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選擇全數緩課所得稅,經生技醫藥公司依規定送請主管機關認定適用緩課所得稅者,該生技醫藥公司應自高階專業人員或技術投資人取得股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