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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2條 環境用藥原體(以下簡稱原體)轉讓之受讓人以環境用藥販賣業或領有與該原體相同有效成分之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為限。
  2. 行政環境用藥原體轉讓申請作業準則 第3條 環境用藥原體之轉讓以下列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一、許可申請:未領有原體製造或輸入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於申請環境用藥許可證或展延時,檢具經原體製造或輸入許可證持有者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之該許可證影本,併同辦理。二、…
  3.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3條 環境用藥貯存場所應加鎖管理並標明環境用藥貯存區;環境用藥原體應貯存於具隔離設施之專用貯存區,與其他物質隔離,且應標明環境用藥原體專用貯存區。
  4.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環境用藥原體限由持有相同有效成分製造許可證之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使用。但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5. 行政環境用藥歇業停業撤銷廢止許可證照藥品處理辦法 第2條 …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退回原製造業或販賣業者。二、轉賣他人。但環境用藥原體之轉讓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三、退運出口。四、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辦理。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式。
  6.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14條 …用藥品名重複或以環境用藥有效成分中文名稱為品名。但製造、輸入環境用藥原體,以其有效成分中文名稱為品名者,不在此限。五、環境用藥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害國民健康或污染環境之虞。
  7.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6條 …載於環境用藥紀錄表。為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而申請取得環境用藥原體輸入許可證者,其輸入之環境用藥原體,如非用於製造、加工專供輸出之環境用藥,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輸入許可證。
  8. 行政環境用藥各項許可申請及檢驗收費標準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海關進口稅則受理減免環境用藥原體關稅申請案件,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六百元。主管機關受理核發環境用藥輸出證明書,每件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9.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4條 …造流程之監督。三、製造環境用藥時,應在現場執行督導工作。四、環境用藥原體、半成品及成品管理之監督。五、辦理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製作各項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或蓋章。六、發生污染環境、危害生態或人體健康之事故時,協助採…
  10.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條 …衛生、污染防治用藥品或微生物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二)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或…
  11.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4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不得以未經查驗登記之環境用藥原體製造、加工環境用藥。
  12.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15條 環境用藥原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轉讓之。前項轉讓之申請條件、審查及核准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3.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3條 …入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劣質環境用藥,或使用超過有效期限之環境用藥原體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公告廠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環境用藥品名及所犯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撤銷、廢止其各該許可證、許可執照或停止其營業。
  14.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2條 …,並不得妨礙環境衛生及安全。二、具有易爆性、引火性、劇毒性之環境用藥原體合成工廠,其製造場所及貯存場所,應與工廠外圍保持至少八公尺以上距離,彼此間及與其他作業場所間並應採取必要之隔離設施。三、廠房及倉庫之建築,應堅固清潔…
  15. 行政環境用藥工廠設廠標準 第9條 …,檢驗環境用藥成品品質。但該工廠環境用藥成品之成分及含量,與環境用藥原體完全相同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