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機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1 部 條文 28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1.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育教材教法。第一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六個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第一項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得併計參加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之相關學分。
  2.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二、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應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前項訓練之課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
  3.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行政人員認證者,除須檢具前項文件外,應另檢具曾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環境教育法規、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課程設計、環境概論之研習證明合計二十四小時以上,其中每個研習議題至少二小時以上。以經歷或專長申請環境…
  4. 行政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百元之展延審查費,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一、參加核發機關、環境教育機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環境相關領域研習累計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包含三小時環境教育法規。二、參加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
  5.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3條 …促使國民重視環境,採取行動,以達永續發展之公民教育過程。二、環境教育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之機關(構)、學校、事業或團體。三、環境保護法律及自治條例:(一)指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與環境保護…
  6.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9條 …及合作。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7. 行政環境教育法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各級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本法所定環境教育人員之訓練、環境講習或認證。第一項環境教育機構之資格、認證收費基準、評鑑、認證之有效期限…
  8.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2條 …、國際合作交流及全國性環境教育之研究發展。八、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之訓練、認證、管理及執行。九、全國性環境教育之調查、資料統計及執行成果報告之製作。十、全國性或直轄市、縣(市)間環境教育之協調、…
  9. 行政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登錄經認證之環境教育人員、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前項資訊系統得蒐錄環境教育課程方案、教材、研究與統計資料、研究發展及交流合作等資訊,提供查詢。
  10. 行政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作。(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11.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核發機關,指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2.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其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已設置專業人員訓練或研究單位之各級政府機關(構)。二、設有環境相關系所或具有辦理相關訓練設施之大學或獨立學院。三、曾自行或受託辦理環境相關訓練或研習課程,一年累計達八十…
  13.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環境教育機構認證,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機關申請:一、申請書(含申請許可事項)。二、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環境教育專業人力配置表,其中應配置一名全職環境教育專業人員。五、預定開辦…
  14.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核發機關受理環境教育機構認證申請後,應於七日內進行程序審查,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繳納新臺幣一萬元之審查費及審查所需文件數量;未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申請者未依規定繳納審查費或逾期…
  15.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核發機關應於收到審查費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審查,經審查須由申請者補正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前項審查期間,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不得逾三個月,並以延長一次為限;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
  16.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7條 核發機關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審查。必要時,並得成立審查小組辦理審查作業。
  17.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8條 核發機關核發認證證明文件之應記載事項如下:一、環境教育機構名稱及地址。二、負責人姓名。三、核發機關。四、許可事項。五、核准日期、字號。六、有效期限。前項認證證明文件應陳列於環境教育機構明顯處。
  18.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9條 環境教育機構之認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有效期限為五年。申請展延者應繳交新臺幣五千元之展延審查費;其應檢具文件及審查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
  19.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環境教育機構申請認證之所送文件有變更時,除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文件應於報請核發機關核准後始得變更外,其餘文件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報請核發機關備查。
  20.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教育人員訓練開辦十日前將開辦日期及課程表送核發機關備查。環境教育機構應於環境講習開辦一個月前將環境講習日期送委託辦理環境講習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委託講習機關)備查。環境教育機構應於開辦環境教育人員訓練…
  21.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環境教育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向核發機關提送前一年環境教育成果報告。前項成果報告應包含工作內容、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梯次、參與人數、成果與照片、滿意度調查、檢討與展望。
  22.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前項收費基準上限應由核發機關訂定。
  23.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核發機關得隨時派員訪查環境教育機構,並命其就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實施狀況提供必要資料。
  24.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核發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對環境教育機構實施評鑑。前項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一、經核准立案之全國性學術團體或經核准立案且設立宗旨與環境教育相關之全國性民間團體或專業機構。二、有專業客…
  25.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環境教育機構依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二項檢送之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核發機關應撤銷其認證。
  26.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環境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核發機關得廢止其認證: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核發機關訪查或提供必要資料。二、喪失對訓練場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三、政府機關核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經撤銷或廢止。四、以不實廣告或內容招訓學員。五、無故自…
  27. 行政環境教育機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環境教育機構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應公開於核發機關之網站。
  28. 行政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講習,並應於環境講習對象完成環境講習後,由辦理環境講習機關(構)開立環境講習證明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