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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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兼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如具備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或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2.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條第一項附表一規定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如具備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資格,且設置級別均符合法規規定,在同一處所內,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得同時兼任其他類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3. 行政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設置為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前項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檢具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完成到…
  4. 行政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5條 …以上未經設置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者,應於到職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規定完成到職訓練。運作人至遲應於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檢具完成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到職訓練證明文件,報請直…
  5. 行政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業者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重行申請核定。第一項所稱再訓練,係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之到職訓練。
  6.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之人員。
  7.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者,應繳納規費新臺幣一千元。
  8.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前條法律規定之專責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其類別與級別如下:(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其級別分為甲級及乙級。(三)毒性…
  9.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3條 …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八、領有各該類別之乙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並具有二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或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參…
  10.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5條 報名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應視其所報名之類別與級別,依第三條至第十三條規定,檢具符合之學經歷證明文件,始得參訓。
  11.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7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各項訓練者,其缺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應予退訓,其已繳納之訓練費用不予退還。
  12.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8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各科目之測驗(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訓練合格。有科目成績不及格者,自訓練結訓之日起一年內,得申請該科目補考二次,屆期未參加補考者,該科目為不…
  13.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19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者,對測驗(評量)成績有異議,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前項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14.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1條 參加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格證書。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所參加之證照訓練課程、內容有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參加補正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
  15.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2條 取得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連續三年以上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完成到職訓練。
  16.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設置或登記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每二年應完成在職訓練至少六小時,其中政策法規類課程不得少於三小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其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因故未能參加前項…
  17.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3-1條 …每二年期間,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後,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執行業務事實發生年度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修正施行前已設置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者,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算。逐年以年度計算之連續二年,其設…
  18.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5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二、檢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
  19.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6條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一、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二、同一時間設置於不同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為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但屬依法共同設置者,不在此…
  20. 行政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 第2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合格證書者,三年內不得參加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證照訓練。
  21.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7條 專責人員應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參加在職訓練,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或妨礙專責人員參訓。
  22. 行政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設置管理辦法 第8條 …年以上未經核准設置為專責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依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之規定完成到職訓練。前項專責人員設置屆滿六個月後十五日內,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檢具完成到職訓練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