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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 2 頁- 行政受託機構發行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發行資產基礎證券處理準則 第4條 …效後,始得為之:一、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或受讓資產之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三、設有信託監察人者,應檢具信託監察人之名單、資格證明文件及願任同意書;設有監督機構者,應檢具監督契約。四、創…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條 特殊目的信託之成立及法律關係,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特殊目的公司之設立、管理及監督,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條 …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以獲取資金之行為。四、特殊目的信託:指依本條例之規定,以資產證券化為目的而成立之信託關係。五、特殊目的公司:指依本條例之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目的之股份有限…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條 …效;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一、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三、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如委任服務機構管理及處分信託財產時,該委任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四、有關之避險計畫與文件。五、其他經主管…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條 …託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託時期。四、與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一)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孳息…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3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信託目的。二、委託人之義務及應告知受託機構之事項。三、受託機構支出費用之償還及損害賠償之事項。四、受託機構之報酬、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五、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方式。六、信託…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4條 …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規定為限:一、銀行存款。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四、購買經主管…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6條 …代表人簽名、蓋章,並經發行簽證機構簽證後發行之:一、表明其為特殊目的信託受益證券之文字。二、發行日及到期日。三、受益證券發行總金額。四、受益證券之發行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之文號及日期。五、創始機構及受託機構之名稱、…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7條 …價值。三、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四、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8條 除殘值受益人外,特殊目的信託受益權之行使及轉讓,應以表彰該受益權之受益證券為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1條 …受益證券之受讓人,依該受益證券所表彰受益權之本金持分數,承受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委託人之權利及義務。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就委託人之義務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3條 特殊目的信託受益人及委託人權利之行使,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或由信託監察人為之。但下列之受益人權利,不在此限:一、受領受託機構基於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所負債務之清償。二、其他僅為受益人自身利益之行為。受益人會議得經決議,選任信託…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4條 …辭任及解任、新受託機構之指定、信託監察人之選任、辭任及解任、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變更或終止之事項,應於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5條 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條例另有規定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受益人依其受益權之本金持分數享有相對應比例之表決權。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8條 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及委託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但下列權利,不適用之:一、解除受託機構之責任。二、變更或終止特殊目的信託契…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9條 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以過半數決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1條 …察人行使其權利。信託監察人對於前項之請求,除該權利之行使有礙特殊目的信託事務之執行,有損害受益人之共同利益,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外,不得拒絕。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3條 受託機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致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時,信託監察人得為信託財產之利益,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行為。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4條 受託機構應於本機構,備置特殊目的信託契約書之副本或謄本及受益人名冊。各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因受託機構處理特殊目的信託事務所生債務之債權人,得請求閱覽、抄錄或影印前項之文書。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6條 …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前項書表之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7條 特殊目的信託之利益分配,應按各受益人本金持分之比例為之。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0條 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適用銀行業之營業稅稅率。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1條 特殊目的信託財產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收益,為受益人之所得,按利息所得課稅,不計入受託機構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前項利息所得於實際分配時,應以受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分離課稅,不併計受益人之綜合所…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2條 …由外,受託機構不得拒絕:一、非為確保受益人之權利者。二、有礙特殊目的信託事務之執行,或妨害受益人之共同利益者。三、請求人從事或經營之事業與特殊目的信託業務具有競爭關係者。四、請求人係為將閱覽、抄錄或影印之資料告知第三人,…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3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非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及受託機構之同意,不得變更。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4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內容涉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之應記載事項之變更,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為前條第一項之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受託機構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受益人會議為反對者,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5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受益權種類有不具本金持分者,其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時,並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第三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前項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6條 受託機構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對受益人所負之責任,除其有違反法令者外,應經受益人會議決議,始得解除。前項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7條 …但有不得已之事由時,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受託機構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違背其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受益人會議得決議將其解任;法院亦得因持有本金持分總數十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聲請將其解任。前二項情形,除特殊目的信託…
-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9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終止,應經受益人會議之決議。前項決議,應有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受益人之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