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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5條 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之貯存設施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場(廠)區應採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或結構。二、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或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
- 行政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7條 農藥廢容器或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應與其他廢容器分開貯存,並於回收、貯存、清除過程不得以壓縮方式打包,且不得與其他應回收廢棄物混合清除或處理。
- 行政廢容器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9條 …關污染物排放標準。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農藥廢容器及特殊環境用藥廢容器之處理設施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處理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設備或措施。二、處理過程、作業場所洗滌、廢氣粉塵…
- 行政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第2條 …:(一)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責任物之銷售量。但環境衛生用藥之特殊環境用藥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成品生產量;農藥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農藥原體進口金額。(二)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營業量為其容器購入量及容器生產量。容器製造業者及容…
- 行政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第7條 …適當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防護設備以個人專用為原則。稀釋或使用特殊環境用藥執行病媒防治作業時,其現場人員及施藥人員應穿著安全防護設備。
- 行政環境用藥許可證申請核發作業準則 第25條 申請或變更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或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產品有效期限超過二年者,應檢具相同製造日期及批號產品,生產時及生產後二年以上之藥效(效力)檢測報告及有效成分分析檢測報告。但環境用藥產品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2條 …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及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使用特殊環境用藥者。
-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5條 …百公升(公斤),並應設專櫥加鎖管理。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置放特殊環境用藥,其置放總量不得超過一千公升(公斤);未逾一百公升(公斤)者應設專櫥加鎖,逾一百公升(公斤)者應設專用置放區並加鎖管理。其專櫥或專用置放區不得置放環…
-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9條 非病媒防治業者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使用特殊環境用藥時,其所使用之藥劑應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
-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使用特殊環境用藥者,其稀釋作業應於施作現場執行,該環境用藥之標示應保持完整。
- 行政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使用特殊環境用藥後,應妥善處理清洗施藥器材之廢水、廢液,且不得任意傾倒,避免污染環境。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5條 …製劑,依其使用濃度及使用方式分為環境用藥原體、一般環境用藥、特殊環境用藥:(一)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衛生生物之藥品。(二)防治空氣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或處理廢棄物之化學合成藥品,經…
- 行政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21條 特殊環境用藥之銷售對象,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照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或其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特殊環境用藥之使用者,以衛生、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及持有許可執…
- 行政環境用藥標示準則 第3條 …衛生用藥原體。二、污染防治用藥。三、一般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特殊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或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原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