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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爆竹煙火專業機構,指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及爆竹煙火監督人訓練專業機構。
  2.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7條 申請認可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證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前項認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
  3.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8條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證書應記載之事項如下:一、專業機構名稱。二、代表人。三、有效期限。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前項認可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4.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令其報告,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不得拒絕。
  5.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5條 申請並獲認可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其申請事項或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
  6.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6條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違反法令之行為。二、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三、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四、辦理認可或訓練業務有不實之情事。五、所辦理之認可或訓練業務與經認可實施計畫書內…
  7.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7條 除前條第六款及第七款外,經撤銷或廢止認可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可。
  8. 行政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第18條 申請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應繳交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八百元;申請核發、換發、補發認可證書,應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